在办案中,我有时会遇到一些看似简单,但定罪时却让司法机关也感到棘手的案子。比如,一个私设的屠宰场,被查出屠宰了带有非洲猪瘟病毒的生猪,这到底该定什么罪?是非法经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同的罪名,量刑差别很大,对当事人的影响也截然不同。
一个案子,三种可能的罪名
前年,我关注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子。当事人张先生,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入活猪,在自己搭建的简易房里私设屠宰场,屠宰后运到市场销售。和他一起干的,还有他的侄子。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他们扣押的猪肉里,检出了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整个涉案金额,有数十万元。
这个案子摆在面前,怎么定性,当时就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认为,猪肉里有病毒,对人体有害,应该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种认为,核心是未经许可私自屠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种则认为,带病的猪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应该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你看,一个行为,引出了三个不同的罪名。这背后,其实是法律对同一行为不同侧面的评价。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最困惑的往往是:我们到底犯了哪一条?
为什么最终可能指向非法经营罪?
要理清这个问题,得回到法律本身。首先,私设屠宰场这个行为,是板上钉钉的违法。国家对于生猪屠宰实行定点许可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未经许可擅自屠宰,本身就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明确条款,将这种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范围。所以,定非法经营罪,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那么,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是不是就必然升级为更重的“有毒有害食品罪”呢?这里有个关键点: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它不直接感染人。它的危害在于对养猪业的毁灭性打击,以及可能导致猪肉携带其他病菌或变质,从而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因此,直接套用“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上可能不够严谨。而把它看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伪劣产品”,则相对更符合实际情况。
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怎么办?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的司法逻辑
在刑法理论上,这种情况被称为“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通常是“择一重罪处罚”。
我们来看这个案子。如果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金额数十万,量刑大概在两年左右。而如果按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在五年以上。相比之下,非法经营罪的处罚通常更重。因此,从“择一重”的原则出发,最终以非法经营罪来追究,可能性就非常大。
我分析这个案例,不是要讨论对错,而是想告诉遇到类似情况的朋友,刑事案件的定性非常复杂,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号入座。公安机关侦查时有一个方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能会调整,法院判决时又会综合全案证据和法理进行裁量。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工作,就是厘清行为本质,分析各种定罪可能性的利弊,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法律评价。
很多家属找到我时,最着急的就是想知道“会判多久”。但在这之前,我们必须先搞清楚“可能定什么罪”。罪名是量刑的基础,方向错了,后续的努力可能事倍功半。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惑,不确定家人的行为到底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法律焦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