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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袭警罪辩护,如何理解新司法解释中的“主动攻击”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我就是不松手。”前几天,我接待了一位家属,他的妻子因为一些纠纷与人发生了冲突。在警察到场处置,询问剪刀下落时,她交出了剪刀,但在警察伸手去接的瞬间,发生了谁也没想到的意外——警察的手被划伤了,据说伤口还不小。听着是不是有点耳熟?在很多类似的冲突现场,当警察介入,当事人情绪激动,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可能就会把事情的性质彻底改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当“警察受伤”与“袭警罪”画上等号时,中间到底隔着多远的距离。

受伤不等于袭警,关键看“动作”的性质

很多人,包括一些同行,容易陷入一个思维定式:只要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受伤,而且伤是当事人造成的,那就可能构成袭警罪。这个逻辑听起来很直接,但却忽略了这个罪名最核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主动性”。

就拿开头这个案子来说。当事人妻子在冲突中用了剪刀,这本身是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单独评价。警察到场后,她交出了剪刀,这个动作本身是配合的。问题的转折点发生在交接的瞬间:因为她握得紧,警察在拿的时候,剪刀被带出,划伤了手。

从旁观者角度看,警察确实受伤了,伤因也确实源于当事人持有的剪刀。但如果仔细拆解这个动作链条:她是在“交出”的过程中,因为握持和不松手,在与警察“拿”的动作相互作用下,导致了伤害结果。这更像是一种对抗中的“意外”或“过失”,其行为核心是“不配合交出”的抗拒,而不是一个主动提起剪刀去刺、去划的“攻击”行为。这两者,在法律评价上有天壤之别。

新司法解释,划清了“抗拒”与“攻击”的界线

法律不是僵化的。去年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实际上为我们理解这类边缘案件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司法解释里特别提到,对于为了摆脱警察人身控制而实施的“甩手、挣脱”等轻微暴力,如果没有主动攻击的意思和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袭警罪。

这个规定的精神很明确:袭警罪打击的是那些公然挑衅执法权威,主动对警察人身发起攻击的行为。它要保护的是警察的执法活动不被暴力故意中断和侵害。而执法过程中必然伴随的肢体接触、当事人因情绪激动产生的挣脱、抗拒,只要没有升级为主动的殴打、撕咬、持械攻击,就不能轻易套上“袭警”这顶严重的帽子。

把司法解释的精神套回这个案子:当时几名警察上前控制住当事人妻子,目的是为了夺下剪刀,消除风险。她的“不松手”和挣扎,正是在这种人身控制情境下的本能抗拒。将这种在控制与反控制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定性为“主动袭警”,我认为是偏离了立法和司法本意的。这更符合过失致人受伤的特征,而袭警罪,要求必须是故意。

遇到类似情况,家属第一步该做什么?

我知道,当家人被以“袭警”为由带走时,家属的恐慌是加倍的。一方面担心之前纠纷本身的责任,另一方面更怕背上一个“袭击警察”的严重罪名。这时候,最容易病急乱投医。

我想给几点建议。第一,不要基于恐慌,就轻易认可“袭警”的定性。就像我们上面分析的,这中间有巨大的辩护空间。第二,立即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重点在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听当事人完整、冷静地陈述事发每一个细节,特别是她主观上有没有“攻击警察”的故意。第三,律师要尽快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重点引用新司法解释,阐明本案行为属于“抗拒”而非“主动攻击”的性质,争取在侦查阶段就消除这个罪名。

刑事案件,定性往往比定量更重要。一个行为被定为什么罪,直接决定了当事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阶梯。把“过失”或“意外”辩成“故意”,是无视案件基本事实;而把“抗拒”辩成“攻击”,则可能让当事人承受不应有的严厉惩罚。

我处理过不少在执法现场衍生出的冲突案件,深刻理解那一刻的混乱和情绪失控。但法律的作用,正是在纷乱中厘清是非的边界。如果你的家人也因类似情况被卷入,别被“警察受伤”的表象吓住,关键在于理清那个核心动作,到底是对着人去的“攻击”,还是在对抗中产生的“意外”。这第一步的判断,往往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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