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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同样是操作虚拟货币,为什么有人是非法经营,有人是洗钱?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最近几年,在我经手的案件中,“虚拟货币”这个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它不再仅仅是一个科技名词,在司法机关的案卷里,它常常被描述为“地下金融基础设施”。这背后其实反映了一个变化:虚拟货币的角色变了,它正成为一些犯罪活动得以顺畅运作的“血液”和“燃料”。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困惑都差不多:“叶律师,我就是用虚拟货币帮人换换钱,收点手续费,怎么就犯罪了?这和洗钱到底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很关键,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最终的结果。今天我就结合实践中看到的情况,和大家聊一聊这里面的门道。

虚拟货币成了“地下收费桥”,经营本身可能就是问题

我们先说第一种常见情况:把虚拟货币当作支付结算工具来用。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座“地下收费桥”。

比如,有人想绕过正规的外汇管制渠道,把资金转到国外。或者,一个境外的网络赌博平台,需要接收来自境内赌客的赌资。这时候,他们就需要一座桥。一些人或团队就干起了这个建桥、收“过桥费”的生意。他们利用USDT等稳定币,在境内用人民币买入,在境外卖出换成外币,完成资金的跨域流转。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赚取汇率差或手续费。

这个模式的核心是“经营”和“流通”。它搭建了一条脱离国家监管的非法资金通道。就像那座桥,从桥上过的人,手里的钱本身未必是偷来抢来的“黑钱”,可能只是不想走正规海关检查的“灰钱”甚至合法资金。但这座“桥”本身,就是违法搭建的。所以,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是这种非法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在刑法上,这通常对应的是非法经营罪,或者在某些特定犯罪中作为共犯处理。

当事人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觉得自己只是“搬砖”赚差价,没直接参与上游的诈骗、赌博,所以问题不大。但实际上,当你面向不特定多数人、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这种资金跨境转移服务时,就已经在经营这座“桥”了。风险,在这个时候就已经埋下了。

关键分水岭:“地下收费桥”与“洗钱熔炉”的本质区别

那这和洗钱到底怎么区分呢?这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分水岭。如果说第一种是“建桥收费”,那洗钱就更像是在经营一个“赃物熔炉”。

它的目的完全不同。洗钱的核心任务是“净化”。上游的犯罪活动已经产生了“黑钱”(比如诈骗来的赃款),洗钱者的任务就是把这些带着明显犯罪印记的“赃物”,通过一系列复杂操作“熔掉”,切断它和源头犯罪的联系,最后变成看似干净的钱。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赚取的是“销赃风险费”。

这种本质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会体现在几个非常具体的地方:

第一,是资金流的形态。“建桥”模式里,资金往往有来有回,需要维持资金池平衡,交易相对直接。而“熔炉”模式里,资金像泼出去的水,基本是单向的,一笔赃款进来,会被刻意打散、混淆、跨链转移,经过极其复杂的链路才套现,目的就是让人追查不下去。

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这是定罪逻辑的核心。对于“建桥”(非法经营)的行为人,法律要求他明知自己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可。他未必知道,也不关心桥上过的具体是哪一笔“黑钱”。而对于“熔炉”(洗钱)的行为人,法律要求他必须明知自己处理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怎么判断他“明知”呢?不是靠猜测,而是看客观行为。比如,他收取的手续费是不是高得极不正常?是不是在用阅后即焚的加密软件单线联系?是不是在明知对方银行卡因为涉案被冻结后,还继续提供换币服务?这些异常举动,都是司法机关用来推定他“明知”资金性质的重要依据。

第三,带来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如果是非法经营这座“桥”,追缴的通常是你赚的“过桥费”(违法所得)。但如果被认定是洗钱那个“熔炉”,那么经手的所有上游犯罪本金,连同你赚的“手续费”,都可能被作为赃款和违法所得一并追缴。定性不同,当事人面临的财产损失和法律评价,是完全不同的量级。

我刚开始接触这类案子时,看到错综复杂的链上交易记录也很头疼。但办得多了就发现,拨开技术的迷雾,核心还是要回到行为的本质和当事人的主观认知上来。虚拟货币是工具,关键是看人怎么用它、为什么用它。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事实不清、定性模糊的情况下,仓促应对。虚拟货币案件的专业壁垒高,自己琢磨很容易走偏。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接受调查,搞不清是经营问题还是洗钱问题,可以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厘清的重点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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