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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共同受贿与介绍贿赂的认定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很多涉及经济往来的当事人,事后被调查时,最常问我的一个问题就是:叶律师,我只是中间介绍了一下,这算介绍贿赂,还是算共同受贿?这个问题,往往决定了案件走向和当事人命运的截然不同。最近复盘一起多年前浙江仙居的案子,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更深的感触。

一、一字之差,刑期天壤之别

前些年,仙居有位张经理,负责一块土地的转让。他找到朋友徐某,让他帮忙找下家,并暗示“运作得好可以有利可图”。徐某心领神会,找到了开发商李老板,私下谈好,如果李老板愿意额外给一笔“好处费”,他就帮忙促成这桩转让,并且搞定土地性质变更的事情。随后,徐某和张经理商量,把赚来的“溢价”分成三份,两人各拿一份,剩下一份去打点关系。

事情办成了。李老板通过复杂的走账方式,陆陆续续给了徐某三百余万元。徐某自己留下了其中的大部分,只拿出一百八十万,按事先说好的“三三制”分给了张经理六十万。东窗事发后,徐某坚持说自己只是个“中间介绍人”。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这个说法,认定他与张经理构成共同受贿,金额以他实际收到的三百余万计算。加上其他罪行,徐某最终被判处了相当长的刑期。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就在于,徐某的行为,到底是刑法上的“介绍贿赂”,还是“共同受贿”?这绝不是文字游戏。介绍贿赂罪,刑罚相对较轻;而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受贿,尤其是作为主犯,刑罚将截然不同。很多当事人就是在这个关键定性上懵懂不清,错过了辩护的最佳时机。

二、认定的核心:你“偏向”谁,以及“怎么分”

那法院到底是怎么区分的呢?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看你的立场偏向哪一方;二是看利益如何分配。

先说“偏向”。真正的介绍贿赂人,就像一个中立的媒人,他知道自己是第三方,主要目的是促成行贿和受贿双方的认识与交易。他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核心利益。而在共同受贿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站队”了,他偏向的是受贿方。就像上面案子里的徐某,他并不是简单地传个话。他主动与具有职务便利的张经理共谋,商量如何利用这个便利去搞钱,两人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目标一致:从请托人那里弄到好处。

再说“怎么分”。这是最实在的体现。介绍贿赂人可能会收取一点“辛苦费”或“感谢费”,但这个费用通常是单独计算的,或者比例很小。而共同受贿者,是直接把贿赂款当成了“战利品”参与分赃。徐某和张经理事先就约定了“三三分成”,这明确表明,他们俩是合伙“做生意”,徐某不是中间人,而是合伙人之一。更关键的是,徐某实际操控并占有了绝大部分款项,这进一步强化了他作为共同获利者的角色,而非单纯的牵线搭桥者。

所以,当你被问询时,办案机关会仔细审查:你事先有没有和“有权者”商量怎么分钱?你在整个过程中是为谁的利益在积极运作?最后钱是怎么到你口袋的?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定性。

三、对当事人的启示:关键在于行为本质

明白了这个道理,对当事人有什么启示呢?

首先,不要简单以为“我没职权,就没事”。一旦你与有职权的人形成了共同谋利的合意,并积极参与其中,你就可能从“介绍人”变成“共犯”。法律审视的是行为的本质,而非你表面的身份。很多从事中介、咨询工作的朋友尤其要注意,如果你的服务超出了正常范围,深度介入到权钱交易的环节中,风险会急剧升高。

其次,事先的通谋和事后的分赃模式是铁证。就像那个案子,徐某和张经理提前说好怎么分钱,这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强有力证据。如果你的“介绍”行为,伴随着与权力方的利益分成约定,那就要高度警惕了。

最后,当问题出现时,辩解的方向很重要。单纯否认金额或声称是“业务往来”往往苍白无力。辩护的重点应当放在行为性质的剖析上:是否存在事先共谋?是否主要利用了他人职务便利?自己在整个链条中的作用究竟是居间还是合伙?这需要律师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的法律论证。

总而言之,介绍贿赂与共同受贿之间,隔着一道清晰的法律界限。这道界限,一边可能是三年以下,另一边则可能是十年以上。它考验的是法律人对行为本质的洞察,也考验着当事人和律师在关键时刻的判断与选择。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的困惑,厘清这个基本问题是走向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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