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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让与担保案件中的“隐藏陷阱”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前几天,一位当事人急匆匆地找到我,手里拿着一份判决书复印件,满脸困惑。他说,自己把房子“卖”给朋友借钱,后来朋友把房子真卖了,钱却没全还给他,法院判决下来,他看得云里雾里。这让我想起执业这些年,遇到不少类似的咨询,很多人因为不懂“让与担保”这个法律概念,一不小心就踩进了坑里。

今天,我就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和大家聊聊这种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交易里,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几个关键点。这不仅仅是民事纠纷,处理不当,甚至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比如被指控为合同诈骗。

第一层陷阱:你以为的“卖房”,法律怎么看?

这个案子里,韩先生为了解决儿子的债务问题,和黄先生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子过户到了黄先生名下。但蹊跷的是,合同没写具体付款和交房时间,房子也一直由韩先生自己住着,黄先生一分房款都没付。他们私下还签了一份《承诺书》,写明这其实是借款,钱还清了房子就还回来。

你看,表面是买卖,里子是担保。在法律上,这叫做“让与担保”。法院审理时,一眼就看穿了本质:双方根本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那份光鲜的《买卖合同》只是个幌子,因此被认定为无效。但背后那份《承诺书》所建立的借款担保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禁止“到期不还,房子直接归债权人”这种流押条款),就是有效的。

很多当事人一开始就搞错了重点,以为签了买卖合同就万事大吉,或者担心担保不合法。其实,法律并不禁止这种担保方式,真正的风险藏在下一步。

第二层陷阱:房子被卖了,钱怎么算?

问题往往出在债务到期还不上的时候。本案中,黄先生后来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拿到了一笔不小的售房款。这时,矛盾就爆发了:黄先生认为房子已经是他的,卖房款自然全归他;韩先生则认为,这房子只是担保,卖房款在还清借款后,剩下的应该还给自己。

法院的判决非常明确地指出了第二个陷阱:债权人有权就卖房款优先受偿,但这个权利有严格的前提。第一,卖房通常需要经过担保人(也就是原房主)的同意。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债权人必须履行“清算义务”。什么意思?就是卖房的钱,得先用来抵偿借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多出来的部分,必须返还给担保人。债权人不能一口吞掉全部卖房款。

这就像你当铺里当了一件传家宝,到期没赎,当铺可以把它卖了抵债,但卖了十万,你的借款本息只有五万,那剩下的五万,当铺必须还给你。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借款本金、几年间的合理利息,扣掉债权人已经支付的一笔钱,精确算出了债权人必须返还的剩余款项。

第三层陷阱:从民事纠纷到刑事风险

讲到这里,你可能觉得这纯粹是个民事官司。但在我处理的刑事案件中,不少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案子,最初都源于类似的“让与担保”纠纷。如果债权人从一开始就怀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这种复杂的法律安排,诱使对方过户房产后,擅自低价出售、挥霍房款,并拒绝清算,那么事情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会重点审查:债权人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出售房产后是否刻意逃避、拒不返还明显超出债权的巨额款项?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从而让案件从民事审判庭转向刑事侦查大队。

所以,无论是作为出借人(债权人)还是借款人(担保人),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头脑一定要清醒。核心是那份体现真实合意的担保协议,条款要清晰,特别是借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以及最重要的——万一需要处置担保物时的清算规则。别让一份简单的买卖合同,掩盖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巨大的潜在风险。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交易意图和公平的清算原则。绕过它,可能占得一时便宜;遵守它,才是对自己最稳妥的保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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