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遇到受贿案件时,都会困惑一个问题——什么情况算“索贿”?是不是必须达到类似勒索的程度,才算呢?这类问题我在杭州接触过不少,尤其是在一些职位较高的案件中,往往争议的焦点就在这里。
权钱交易中的主动与被动
记得前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担任某管理部门负责人,他通过职务便利向业务单位提出低价承包的要求。业务单位明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最低承包价,但迫于管理者的控制权,不得不同意。这种情况下,管理者是权钱交易的主动方,案件的走向就会涉及“索贿”情节的认定。
法律上的索贿,本质是违背行贿人的主观意愿。行贿人并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因为压力、无奈、不情愿才交付财物。它并不要求达到被胁迫、勒索的程度,但一定要反映出对方是在被动接受条件。在我看来,判断的关键,是抓住“主动提出财物要求”的这一点。
同时,法院在认定时会考虑多个因素,比如受贿人职务、地位及其影响力;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主动提起犯意;行贿人的请托事项是否违法等。这些都是综合判断的重要依据。
司法实践中的辨析思路
在司法实践中,索贿可以表现为受贿人故意拖延办理应当办理的事项,甚至拒绝办理,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打击报复以要挟对方行贿。这些情形的共性,就是让行贿方产生“不答应就办不成事”的心理压力。
我经常提醒当事人,法院并不会狭义地将“索”理解为“勒索”,因为那样会限制索贿的范围,可能导致对犯罪的轻纵。相反,只要证据显示行贿人出于压力、不情愿支付财物,且受贿人是主动提起的那一方,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索贿情节。
比如,这次杭州外省某市案件的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向管理服务对象施加压力,主动提起低价承包的要求,并且是权钱交易的造意者。这种情形就属于典型的“索贿”,依法要从重处罚。
案件中的防范与应对
对于一些职务犯罪,当事人在面对与业务单位的联系时,应警惕不合常规的财物要求。如果出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利益交换,并且是由管理者主动提出,这在法律上风险极大。
我曾在团队讨论中说过一句话: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先要找出第一环。这第一环,往往就是“谁先提了这个条件”。一旦证据指向是由管理者主动提出,那就很难从轻处理。
因此,无论是对正在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还是正在经营业务的公司负责人,了解法律上“索贿”的认定标准,都有助于提前规避风险。在调查阶段,律师会重点分析证据是否能证明行贿人是自愿还是被动,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量刑结果。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受贿罪中的索贿认定,看的是主动性与行贿方的意愿。只要掌握了这一判断核心,心里就能更有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