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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无罪之后,能否追究“诬告”的责任?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在我十八年的执业经历中,办过不少被冤枉的案件。每当当事人最终拿到无罪判决书时,那种松了一口气的感觉,我太明白了。但几乎每一位当事人接下来都会问一句:“叶律师,那她诬告我,能不能追究?”

前段时间,我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那是一起发生在外省某地的案件,一位张先生被控与一名女性发生关系后涉嫌严重犯罪,最终经过漫长的羁押,他被法院判定无罪。案件结束后,他希望追究对方“诬告”的责任。

无罪判决,不等于对方一定诬告

这是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产生的误解。法律上的“无罪”,并不自动意味着对方存在“诬告陷害”。

我常对当事人解释:法律上有两种“无罪”——一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另一种是“确无犯罪事实”的无罪。前者说明司法机关无法排除你有罪的可能,所以不能定罪;后者才是明确认定你根本没有犯罪行为。

而《刑法》中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规定,是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犯罪”,并且这种行为必须导致司法机关作出立案或者追诉的后果。换句话说,必须能证明对方是明知没有这回事还故意编造。若只是双方说法不一、证据不足,便难以成立诬告。

这也是为什么在很多被宣告无罪的案件里,检察机关不会再追究“诬告陷害”,因为证据上达不到标准。

诬告陷害的证明难度

那位张先生的案子里,女方曾以情感关系为由索要一笔相当高的金额,后来又报警指控他。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宣判无罪,但如果要追究她诬告,问题马上出现:有没有确凿证据能证明女方“捏造事实”?有没有聊天记录、录音或证人能反映她事先策划、蓄意举报?

这类证据往往很难取得,尤其是案发地点偏向私密空间、缺少第三方见证。即使事后有聊天记录暗示她的报案动机,也很难单凭这些材料去构成刑事层面的“诬告陷害”。

作为辩护律师,我理解当事人的心情——被拘押了那么久,名誉受损,却眼看对方安然无恙。但法律讲究证据,讲究程序。情绪不能替代事实。就算我们去申请立案,公安机关若认为“证据不足”,也很可能不会受理。

这时候,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民事方式维权,比如主张名誉权侵害、要求赔礼道歉等,但前提同样是要有充分的证据。

无罪之后的“继续战斗”,值不值?

老实说,不少无罪当事人后来陷入了另一种困境——他们要么执着于“反击”,要么在经济和精力上都已经透支。这样的坚持,我既理解,也心疼。

我常告诉他们:刑事辩护的终点,不一定是所有人都被追责,而是当事人能重新生活。追究诬告当然有法律依据,但它的门槛极高,过程艰难漫长。与其耗在这场战斗里,不如好好休养、恢复名誉,留证据在手,以备不测,也许才是更理智的做法。

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家属在无罪那一刻喜极而泣,又在之后陷入报复的复杂情绪里。可生活没有回放键,法律程序讲的是证据,而不是情感的平衡。

所以,当事人若确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先尝试报案、申请立案监督;若不具备条件,也可以与律师商量走民事途径维权。每一步都需要冷静权衡,而不是被情绪带着走。

最后,我仍希望提醒大家:在亲密关系或相识关系中,保持理性与边界感,比事后任何补救都来得重要。尤其是在今天很多情感关系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纠纷。先保护自己,才有资格谈公正。

这大概是我十八年刑辩路上最深的体会——法律能让真相尽量靠近现实,但它无法治愈所有遗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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