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咨询多了,我发现一个挺普遍的误区:很多人都认为,只要两人还是夫妻,男方强行发生关系,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强奸。他们觉得,结婚证就像一张“免罪金牌”。说实话,这种想法不仅错误,而且危险。几年前上海某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就彻底颠覆了这种常识。
一个颠覆常识的判决
我想先跟大家聊聊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王先生和钱女士,他们的婚姻其实早就名存实亡了。两人分居后,王先生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第二次诉讼中,法院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并且把判决书送到了双方手里。两人对离婚本身都没有异议,虽然王先生对抚养权有点想法,但后来也并没有上诉。
关键的时间点来了。就在离婚判决书送达后、尚未生效的那几天里,王先生回到他们原来的住处。当时钱女士正在整理衣物,王先生试图发生关系,遭到了明确的拒绝。但他没有停止,而是采用了反扭双手、按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女士发生了关系,导致对方身上多处受伤。当晚,钱女士就报了警。
案子到了法院,王先生的辩护人提出一个观点:判决还没生效,两人在法律上还是夫妻,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这个辩护理由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婚姻关系,不是强奸罪的“免罪金牌”
听到这个判决,可能很多人会不解:明明还是夫妻,怎么就能算强奸呢?这就要说到法律背后的伦理和逻辑了。婚姻关系确实意味着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其中也包含了性生活的部分。在婚姻正常存续期间,法律一般不会介入夫妻之间自愿与否的私密领域,因此丈夫通常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但是,我们必须明白一点:这种同居义务,是从双方自愿结婚的行为中“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它不是一条法律上的“强制命令”。婚姻这张纸,在某些特殊时刻,它的“保护色”会褪去。当婚姻关系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时,比如离婚诉讼期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这时候,不能再简单地推定妻子对任何性行为都是同意的。如果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就完全可能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分水岭:婚姻的“非正常存续”状态
这个案子里,法院认定王先生有罪的一个核心逻辑,就在于对婚姻状态的判断。虽然离婚判决书还没过上诉期,尚未正式生效,但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无争议,且都没有上诉。这意味着,他们的婚姻已经处于一种“非正常存续”的状态,进入了不可逆的解除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尤其是女方,已经不再有继续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意愿和承诺。王先生在这种特殊时期,违背对方的明确意志,使用暴力强行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婚姻关系的庇护,赤裸裸地侵犯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和性自主权。因此,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这个判决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它告诉我们,法律的保护是贯穿始终的。婚姻关系不是暴力的挡箭牌,尤其是在关系破裂、进入司法解除程序的敏感时期,任何一方都必须保持克制和尊重。以依然存在婚姻形式为由,实施暴力侵犯,最终只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身处类似困境中的朋友,了解这一点,无论是保护自己,还是警示自身,都至关重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