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当事人家属一句“他不是故意的”,便让整个案情走向完全不同的方向。刑事案件中,“故意”与“过失”的界定,不仅决定罪名,还直接影响量刑。这也是我在十八年的执业过程中,最常被问及、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
故意的两个核心因素
说到故意,我们必须先明确它由两部分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则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须是现实、确定的。
我曾办理过一个案子,某位朋友和人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掏出工具准备吓唬对方,但究竟要打、要伤还是仅仅威胁,他自己当时并没有确定。结果在混乱中发生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明确的意志和认识统一,不构成故意犯罪,反而更接近过失的认定。
这里的关键在于,两种因素必须“有机统一”,认识到的结果与希望或放任发生的结果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同一性,且意志必须以认识为前提。如果认识和意志内容不同,故意的性质也会不同。
直接故意的认识范围
很多人对直接故意有个误解,以为它只等于“知道会出事”。实际上,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不仅包括结果,还包括行为本身的内容、社会意义,以及危害的对象。
举个例子,如果某位当事人知道用某种手段去对某个对象实施行为,并清楚这种行为会导致特定后果,那就很可能构成直接故意。反之,若只模糊知道“可能出事”,而没有明确认知到自己做了什么、可能影响谁,这就不能轻易归入直接故意的范畴。
在实务中,一旦涉及事实认识错误,可能会阻却故意的成立。例如,当事人误把某物当作旧物处理,实际上却是他人重要财产。这种事实错误会显著影响故意的判断,但它本身并不是积极的责任要素。
对当事人的实务提醒
从我见过的案件来看,故意和过失的区分不仅是法律上的技术判断,更是取证与辩护策略的核心。要准确判断,首先要厘清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其次要核实当时的外部情境和证据材料。这些都需要在案件初期就着手收集,否则到了庭审环节再去纠正认定,会非常被动。
所以,如果案件涉及“是否故意”的争议,当事人和家属应尽早与律师沟通,明确行为的目的、认识范围和意志程度,避免被笼统定性。很多案件的转机,往往就在这一环。
归根结底,故意是一种认识和意志的统一,这种统一必须是现实且明确的。缺少任何一部分,法律上就会有不同的评价。了解这一点,当事人在应对调查时,才能避免无意间的陈述被曲解为“故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