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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虚开案件“明知”认定的关键分析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记得几个月前的一个傍晚,杭州的天空阴沉,细雨笼着街道。一位来自外省某市的企业老板家属找我,他们的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拘。坐下来聊的时候,她的第一句话是:“叶律师,这种案子不就是看有没有交易吗?没真实买卖开票,那不就是明知吗?”这句话,其实我听过太多次。

虚开案件的核心是“明知”而不是想当然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案件中,定罪的前提是当事人明知。所谓明知,不是大家理解的“你看,这不是摆明了么”,而是法律意义上的认知和故意。虚开案件属于刑事案件,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体系,而不是简单用税法来处理。因此,从税法角度去做辩护,基本没有发挥空间。

我在办案中看到的情况是,有的案件从开票方、售票方,到居间介绍者、财务人员,几乎所有相关人员都被一网打尽;而有的案件,只定罪极少数人。这背后的差异,核心就在于“明知”。仅仅没有真实交易并不能当然推导出明知,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要构成虚开罪,必须证明对虚开行为的明知,还要证明对虚开骗税目的的明知,缺一不可。这一点,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甚至部分律师都忽视了。

两个明知缺一不可

我遇到过一个来自北方某城市的案子,开票方确实清楚发票对应的业务不真实,这证明了对虚开行为的明知。但检方无法证明他知道售票方企图骗取税款的目的。售票方其实是为了将合同合法落地,这时开票方就可能不构成虚开犯罪。换句话说,没有共谋的骗税目的,仅凭行为的明知不足以定罪。

对于开票方而言,明知虚开行为通常容易证明,调查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等,很容易推断出来。但目的的明知更难,需要证明其与售票方在骗税目的上具有一致性,这种证据在现实里并非随处可得。居间介绍者、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等其他参与者同样如此,他们必须同时知道虚开的行为性质和骗税目的,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是法院定罪的关卡,也是辩护可以发力的节点。缺一,就可能把一个刑事案件的走向彻底改变。

辩护中的切入点

法庭上,我和团队最关注的,就是“目的明知”这一部分。行为的明知往往有直接证据,比如票据和合同。然而目的的明知,常常要靠推断、关联和证据链。但辩方可以逐一击破这些推断——比如证明当事人在业务中接触到的信息不足以得出骗税目的,或者业务本身符合合法需求。

虚开案件辩护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看行为,不看目的。当事人家属在沟通时,容易陷入“没真实交易就完了”的焦虑。我会建议家属,协助收集能说明业务真实目的的材料和细节,包括交易背景、合同履行情况、沟通记录等,这些都可能成为认定“不明知”的证据。

说到底,“明知”是虚开案件的法理核心,也是刑事辩护最重要的突破口。用刑法和刑诉法的视角去理解案件,才能找到真正的出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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