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位做玉石生意的朋友找到我,他因为从缅甸进口了一批翡翠原石,在外省某市被当地海关调查,理由是涉嫌“低报价格”走私。他非常困惑,因为在云南瑞丽、腾冲这些翡翠进口的主要口岸,他们一直是通过和海关“价格磋商”来确定完税价格的,怎么到了外地,这个做法就行不通了呢?
说实话,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它触及了一个很核心的问题:当一个行业在特定口岸形成了合法、成熟的监管惯例,其他地方的执法机关是否有权轻易否定它?今天,我就结合自己这些年接触过的相关案件,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翡翠原石的特殊性,决定了“一刀切”定价行不通
这位朋友的情况,让我想起很多类似的当事人。他们往往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一直按规矩办事,怎么突然就“犯法”了?
问题的根源,在于翡翠原石这种商品太特殊了。它不像黄金,有统一的纯度、重量标准可以按克计价。一块石头,切开前谁也无法百分百确定它的价值,行业内“一刀穷,一刀富”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它的价格,取决于种、水、色、底、裂等多个复杂因素,甚至同一块石头不同部位的价值都天差地别。
更重要的是,很多原石来源于缅甸公盘竞拍,或者货主自己在境外的矿山开采后运进来。这些交易形式,常常不完全符合《关税法》里关于“成交价格”的典型定义。也就是说,很多时候,企业确实无法拿出一个简单、标准的“发票价格”来向海关申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本身就赋予了海关启动“估价”程序的权力,而“价格磋商”正是这个法定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所以,在源头口岸通过磋商来定税价,不是企业想钻空子,而是由商品特性和法律程序共同决定的必然选择。
成熟口岸的监管惯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
那么,云南口岸的“价格磋商”是随便谈谈吗?当然不是。以瑞丽、腾冲海关为例,他们经过长期实践,形成了一套“实物查验、人工核价、价格磋商”的标准流程。
为了做好这件事,海关下了很大功夫。瑞丽海关专门成立了玉石验估小组,关员们要深入市场调研,和珠宝协会合作,接受专业培训,就是为了提升对原石的评估能力。他们还会提前对接企业,了解进口计划,指导规范申报。在正式磋商时,双方会基于缅甸公盘数据、市场行情等客观信息进行沟通,共同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完税价格。
这套做法,是严格依据《海关法》、《关税法》以及《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等法规,结合翡翠行业的实际情况摸索出来的。它既落实了海关的审价权,也考虑了企业的合理诉求,目的是让监管更精准、贸易更顺畅。数据显示,在这种模式下,当地的玉石进口量是稳步增长的,这说明它是一套行之有效、得到行业认可的合法监管模式,而不是什么“地方土政策”。
平行管理体制下,执法标准应当保持统一
这就引出了最让当事人困惑的一点:为什么在云南是合法惯例,到了别处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这里涉及我国海关的管理体制。根据《海关法》,全国各地的直属海关都直接向海关总署负责,它们之间是平行关系,并非上下级。这意味着,一个海关在法定职权内,结合本地贸易特点形成的、经实践检验有效的合法监管模式,其他平行海关应当予以尊重,而不能轻易否定。
翡翠原石的审价,高度依赖对缅甸市场、公盘规则和玉石本身的专业认知。瑞丽、腾冲海关作为前沿口岸,积累了最丰富的经验和数据,他们形成的这套磋商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行业适配性。如果其他海关忽视这种特殊性,简单地将经过磋商的价格直接推定为“申报不实”甚至“走私”,不仅在法律上缺乏充分依据,更容易造成全国执法标准的混乱,让从事正当贸易的企业无所适从。
说回我那位当事人。我们后来在辩护中,重点阐述了翡翠原石行业的特殊性、源头口岸成熟监管惯例的合法性,以及平行海关之间应保持执法尺度统一的原则。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案件得到了比较妥善的处理。
这个案例给我的启示是,在办理涉及专业领域、特殊行业的刑事案件时,律师不能只盯着刑法条文,还要深入理解行业的运作逻辑和监管历史。很多时候,一个行为的性质,必须放在特定的行业背景和监管框架下去审视。贸然将一地形成的合法合规做法,在另一地认定为犯罪,是对企业的不公,也是对法治统一性的伤害。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之一,就是帮助司法机关看到这背后的复杂性,作出更公允的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