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一位当事人的困惑
几个月前,杭州一个阴雨的下午,一位张先生急匆匆地走进我的办公室。他手里拎着厚厚一摞合同和收据,神情显然很焦虑。事情的起因是,他在一份工程合同中已经履行了自己应有的义务,但对方却迟迟不履行承诺的付款。公安机关介入后,案件被定性为合同诈骗。张先生一开始也以为这就是“骗钱”,后来才发现,这个罪名背后的法律逻辑,远比想象中复杂。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案件时,我也有些困惑,因为合同诈骗罪在刑法中的定位有特殊性,它既不完全是财产犯罪,也不仅仅是扰乱市场秩序那么简单。真正理解它,需要先看清该罪的本质——对交易合同信用的破坏。
认识误区:合同诈骗不是单纯“骗钱”
很多当事人听到“合同诈骗”,第一反应就是受害人财产被骗走。但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这种理解容易把案件推向错误的方向。合同诈骗的核心并不是财产损失,而是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时,虚构或者隐瞒自己预期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从而动摇了市场主体对合同履约的信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物流公司与王某签订运输合同,王某在签约时就知道自己无法履行主要运输义务,却故意隐瞒,并让对方先支付预付款。即便最终运输没完成且款项没返还,这里的法律评价重点并不是“款没退”,而是王某在合同履行前,就预设了不履行的状态,破坏了市场中的履约信用。
这种破坏不仅影响一笔交易,还可能让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产生怀疑,进而增加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频率。这就是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所在。
刑民界限:关键在“预期严重不履行”
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很多案件的成败就在这一点上。普通合同纠纷往往是事后不履行,比如因为资金链断裂或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交易中断,这在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民事手段解决。而合同诈骗要成立,必须在被害人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行为人就已经虚构或隐瞒“严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这里的“严重”,通常意味着大部分合同义务不会履行,比如履约比例低于合同金额的一半。部分履约、履约比例较高的情况,在刑法上往往不宜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此外,我也提醒不少家属,不要把合同中小瑕疵、延迟履行直接看作刑事问题。刑法的介入应该是对市场信用重大打击的补救,而不是替代民事解决。
比如“收受货款后逃匿”,法律会进一步审查逃匿行为是否是在履约期限届满前已预设了不履行,而且达到严重程度。否则,这类事后变故可能只是违约,不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诈骗。
对案件的实务建议
在我的经验里,如果案件涉及合同诈骗的指控,当事人和家属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明确履约时间节点——警方会重点看行为人是在履约之前就预期不履行,还是履约过程中才发生变故。
分析履约比例——低比例履约更容易被认定为“严重不履行”,高比例履约则可能减轻指控风险。
准备完整合同与履约证据——包括双方交流记录、付款单据、履约证明,这些直接影响案件的法律评价。
关注合同性质——只有涉及市场交易的合同才落入刑法保护范围,纯属身份关系或不得交易的内容不在合同诈骗的范畴。
很多案件,如果家属能在侦查阶段提供充分的履约或履约能力证明,合同诈骗的嫌疑会减少,案件走向也可能转为民事途径。
结语
合同诈骗罪看似与诈骗罪相似,但本质保护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履约信用。这种信用一旦被严重破坏,会影响整个交易环境。司法介入的门槛,应建立在“预期严重不履行”这一核心标准之上。当事人和家属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应从履约能力、履约比例及履约时间节点来分析,不要单纯用“钱被骗了”来判断案件性质。明白了这一点,才能在侦查和辩护中做到有针对性的应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