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几个月前,一个在外省某市做生意的张先生家属,冒雨赶到杭州找我。原因很简单——他在一宗合同诈骗案中被判了实刑,家属始终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
虚构身份≠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
很多人一听“冒充身份签合同”,第一反应就是诈骗。刑法第224条确实规定,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情形。但这个规定还有一个前提——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换句话说,即便身份是假的,如果没有想要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而是确实打算履行合同,那并不一定构成犯罪。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初期侦查阶段,很多当事人未必能明确表达自己的动机和履约能力。
我见过不少案件,表面看像诈骗,仔细查下去,才发现问题的根子不在这里。虚构身份只是进入“怀疑名单”的一把钥匙,罪与非罪之间,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空间。
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五个关键点
那关键怎么判断呢?办案机关通常会从五个方面着眼:
是否具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是否已经实施了部分或全部履行行为
未能完全履行时,是否存在客观合理原因
对方是否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案发后是否积极应对,如没有逃匿并仍有资产可用
这些维度合在一起,能够帮助判断当事人到底是“生意失败”,还是“蓄意圈钱”。我们团队曾经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确实冒用了他人身份,但我们查明他具备履行条件,只是因为外部突发原因导致没能完全履行。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核心事实,直接改判无罪。
辩护的落脚点:抓住履行能力和动机
从实务来看,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不在于否认虚构身份的行为,而是回到行为动机和履约能力上。履约能力的证据可能来自合同履行记录、资金流水、货物出入库单据等;动机的证明则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商业背景、交易习惯及案发前后的行为。
说实话,刚执业那几年,我也容易被“冒充身份”这个标签带偏,忽略了其他重要背景。多年下来,我越来越确信:辩护必须还原全貌,而不是只盯着立案时的指控点。
所以,如果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实际履约能力、交易失败有合理解释、且案发后并未恶意规避责任,那么无罪或罪轻的空间是存在的。这类案件就像解锁一道复杂的密码,关键在于找到那串被忽视的数字。
总之,冒充身份签订合同并不等同于必然构成合同诈骗罪,真正的分界线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深入分析这五个关键点,结合具体案情找到反驳的支撑点,才有可能争取到无罪或者罪轻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