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团队内部又讨论了一起合同诈骗的二审案件。会议室的白板写满了各种可能的时间线与资金流向,这让我想起执业这些年,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类似案子初期最困惑的一点:明明是生意上的纠纷,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
第一步:有没有“骗”?
很多陷入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初都觉得自己很冤枉。他们或许会说:“我就是项目周转不灵,钱暂时还不上而已,怎么能算诈骗?”
这个问题的核心,首先要回到行为本身: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实施欺诈行为?
我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向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借款时,诚实地披露了项目的真实情况、资金的实际用途以及潜在的风险,哪怕最后因为市场变化、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这通常也更倾向于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或者民事上的违约。
因为从法律上讲,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信息是透明的,那就缺少了“骗”这个构成要件的基础。没有欺骗的行为,自然就谈不上诈骗犯罪,它可能只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所以,辩护的第一步,往往就是梳理所有沟通记录、合同文件,去论证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其陈述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根本性的虚假承诺。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
但如果真的存在欺骗,是不是就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这就引出了更关键的一步。
第二步:是不是想“占”?
这就是我们辩护时要走的第二步,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灵魂: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抽象,但在办案中,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考察:
第一,看借款或收取投资款的那一刻,当事人客观上有没有偿还能力。这不是凭感觉说,往往需要结合审计来评估。比如,当时是否已经资不抵债,公司是否还有正常的业务在运转,未来的现金流预期如何。如果公司早已是个空壳,接项目时就知道根本无力完成,那“非法占有”的嫌疑就很大。
第二,也是更隐蔽的一点,看当事人主观上想不想还。这就要追踪资金的真实去向。钱是投入了宣称的项目运营,还是被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是转移隐匿?事后是积极想办法还款、继续经营,还是直接失联、肆意消费?这些行为轨迹是判断主观意图的重要依据。
回到我们讨论的那个案子。当事人张总确实存在“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外面欠了不少债,甚至被列为了失信被执行人。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没有偿还能力”的特征。
但我注意到一个细节:他之所以不断腾挪资金,是为了偿还之前工程项目的旧债,目的是盘活整个盘子。而且,他的公司一直在运作,后续还拿到了新的中标项目。也就是说,他的“借新还旧”是试图维持经营,而非纯粹的个人占有和挥霍。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个人名下资产情况复杂,但公司的运营能力和未来的偿付可能性,其实是一个有待查清的事实。正因为这些关键事实——真实的履约能力和还款意愿——存在疑问,才让案件的性质游走在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缘。这正是辩护的突破口。
面对这类事实与资金链条极其复杂的案件,我和团队有一个习惯做法:画图。我们会把时间线、主要的业务推进节点、以及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流入流出路径,全部梳理出来,做成一张清晰的流程图。
这张图不是为了好看。它能帮助我们自己厘清思路,更能让法官和检察官在最短时间内,看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当事人是否在为了“经营”而努力。可视化呈现,往往比几大本卷宗和冗长的陈述更有说服力。
说到底,合同诈骗案件的辩护,就像在下一盘复杂的棋。第一步,要看清棋盘上有没有“欺骗”这颗棋子;第二步,也是最关键的,要判断下棋的人内心是想“占据”棋盘,还是仅仅想走活这盘棋。把这两步走扎实了,很多看似山穷水尽的案子,才能找到柳暗花明的路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