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问及“为何不从受害人角度思考”
执业这些年,不少当事人或家属都曾问过我类似的问题:“叶律师,你为嫌疑人辩护,怎么不多想想受害人的感受?”这个问题很直接,也恰恰点中了刑事案件中一个复杂而核心的议题——被害人、被告人、国家公权力三方之间的平衡。
我必须坦诚地说,在我接触的数千起案件里,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情况,确实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困境一样,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这两者并非简单的“此消彼长”。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绝不意味着要以牺牲被害人利益为代价。从根本上说,对双方权利的程序性保障,都是为了约束和规范强大的国家追诉权力,防止其滥用。被害人的诉求,也不应被简单地等同于“要求判处对方越重越好”。很多被害人最迫切需要的,或许是能抚平创伤的经济赔偿,或是走出阴影的心理支持。
二、被害人需要的不止是“重判”
我曾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因一时冲动酿成大错,家境困难,面对一笔不菲的赔偿根本无力承担。而被害人家属除了愤怒,更深的是一种无助感——未来的生活保障在哪里?心理上的空洞如何填补?这让我思考,如果我们的制度能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确实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更完善的国家救助或社会援助,为他们的心理康复开辟有效的支持渠道,是否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尖锐的对立?
当被害人能从经济、心理等多个层面得到相对充分的救济和抚慰时,他们对“刑罚”本身的执念,或许会有所不同。这并非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试图在惩罚与修复之间,寻找一个更全面、也更人性的支点。
三、检察官为何有时“求重刑”?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既然这样,为什么在法庭上,检察官有时会表现出非常强烈的“求重刑”倾向,甚至在个别案件中提出令人咋舌的量刑建议?
根据我的观察,这背后往往有一个无奈的逻辑。因为在我们当前的体系中,被害人所有的损失、痛苦和诉求,似乎都只能通过一个渠道来“兑现”和“评价”——那就是对被告人的刑罚轻重。当经济赔偿难以落实、心理疏导机制缺位时,沉重的刑罚就成为了唯一可见的“正义”载体。检察官有时不得不承载并表达这种集中的、无处安放的诉求,这便容易催生出“越重越好”的量刑意见。我曾见过在一些后果并非特别严重的案件中,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远超常规,这其实反映了制度救济渠道单一的困境。
四、突破困局的可能路径
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单纯地加重刑罚,甚至追求极刑,并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有时反而会陷入恶性循环。法律即便严苛至极限,犯罪依然可能存在。若将所有社会矛盾的化解都寄托于刑罚的严厉性,那将是一条走不通的死胡同。
一个更理性、也可能更有效的路径是,在刑事诉讼中真正重视并激活“谅解”与“赔偿”的修复功能。在实务中,我们能看到,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是法定的从宽情节。一份真诚的、伴有切实赔偿的谅解,往往能真正化解怨气,为双方都提供一个向未来看的出口。这远比在刑罚力度上无止境地加码,更能实质性地平息纠纷、修复社会关系。
说这些,并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去要求被害人“大度”,而是希望从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去审视:一个健康的刑事司法体系,其目的不应仅仅是报复,还应包含修复与治愈。完善被害人的综合救济体系,拓宽矛盾化解的渠道,或许能让“刑罚”回归其应有的比例和理性,最终让各方——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都能在一个更公正、也更富有韧性的制度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安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