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又有位朋友深夜发微信问我,说他公司一笔业务出了岔子,对方现在要告他诈骗,他整晚睡不着,觉得天要塌了。我安慰他别慌,先搞清楚一件事:对方指控的,究竟是刑法上的诈骗,还是民事上的纠纷?这中间的差别,往往就是罪与非罪的距离。 今天,我想借用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不起诉案例,跟大家聊聊这条关键边界。早些年,有家某种子公司的负责人李总,为了申报一笔国家补贴,与合作方补签了一份租赁合同,把租期和面积都虚报了。靠着这份“美化”过的材料,公司顺利拿到了补贴。 事情暴露后,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虚构条件,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总立案侦查。眼看一顶重罪的帽子就要扣下来,但案子到了检察院,却迎来了反转——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第一层:骗了什么?核心事实与边缘修饰的天壤之别
检察院为什么认定不构成犯罪?关键点在于,他们区分了“骗了什么”。
这家公司本身完全具备申报资格,项目也是真实的,一直在投入研发。那份有问题的合同,骗的只是申报的“形式要件”,比如租期够不够十年、面积达不达标。但项目的“核心事实”——公司确实在租地经营、从事良种培育——丝毫没有作假。更重要的是,那笔补贴款,每一分钱都实实在在用在了规定的项目建设上,专款专用。
这个案子的精髓在于,它清晰划出了一条线:刑法上的诈骗,管的是“伤筋动骨”的骗,让你基于根本性的错误认识交出财物;而不是那种“涂脂抹粉”的骗,只在一些次要环节上动了手脚。
我常给当事人打比方。你想买部好手机,商家发来的品牌货不对板,这是欺骗,但通常不构成刑事诈骗,因为你“买到一部智能手机”的核心目的实现了。但如果你付了茅台的钱,收到瓶里灌的是白开水,那性质就彻底变了,因为你“购买高档白酒”的核心目的完全落空。
再比如请托办事。如果一个人根本不认识任何关系,从头到尾编故事收钱,这就虚构了“办事能力”这个核心事实。但如果他确实有些门路,也真去跑动了,只是最终没办成,这往往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因为“具备一定办事能力”这个核心是存在的,欺骗可能仅在于夸大了成功率。看出区别了吗?问题的要害,在于虚假陈述是否动摇了交易的根基。
第二层:骗了之后?看清“非法占有目的”的试金石
区分罪与非罪,光看“骗了什么”还不够,还得看“骗了之后”。这就引出了诈骗罪的另一个灵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律不是读心术,怎么判断一个人内心是不是想非法占有呢?就看他的客观行为,这是最可靠的试金石。
第一,看钱款的最终流向。像前面种子公司的案例,钱全部投入项目,这是最有力的无罪辩点。反之,如果资金一到账,很快就转入个人账户,用于高消费、赌博或偿还个人债务,那“非法占有”的意图就相当明显了。
第二,看事后的态度和行为。问题暴露后,是积极沟通、协商退款或补救,还是直接玩消失、更换联系方式?真正的骗局,套路往往是收款前热情似火,收款后冷若冰霜。而确实想做事但遇到困难的人,通常会保持沟通渠道的开放。
第三,审查他是否具备起码的履行诚意和能力。如果公司是空壳,项目纯属虚构,从一开始就注定什么都做不了,那这就是一场纯粹的骗局。但如果经营主体真实,业务也在开展,只是在宣传或申报中有夸大和违规,那性质就大不相同了。
第三层:面对风险,当事人可以做的三件事
司法的温度,恰恰体现在这种严苛而精细的区分里。它不轻易将商业合作中的瑕疵、履约中的夸大,一律上升为刑事犯罪。这背后体现的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能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就不轻易动用刑罚。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经济纠纷面临类似的刑事风险,感到惶恐,请不要被“诈骗”两个字吓倒。你可以先冷静地从以下几个角度梳理,这也是我们律师介入后会着力挖掘的辩护方向:
审“核心”:被指认的虚假内容,是针对根本目的、核心功能、关键能力吗?还是仅仅涉及一些次要的、辅助性的信息?
查“用途”:有争议的那笔钱,最终去了哪里?有没有银行流水能证明它流向了宣称的业务?
看“事后”:当问题出现后,是努力补救还是逃避责任?事后的态度,往往反射出事前的心态。
法律的天平,衡量的不只是行为的对错,更是错误的“分量”。罪的边界,就在那“核心事实”的虚实之间,在那“钱款去向”的明暗之处。把事情一层层拆开看,很多恐惧,源于未知;而厘清边界,本身就是一种力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