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的办公室,我翻着厚厚的案卷,电话那头传来家属焦急的声音:“叶律师,我家人是自卫啊,怎么就被抓了呢?”这样的问题,我执业十八年来,几乎每周都会遇到。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听起来简单,但在真实的刑事案件中,它往往是一条模糊而危险的边界。很多人以为“还手”就是自卫,结果却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今天,我想结合几个真实的案例,和大家聊聊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第一道坎: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我遇到过不少当事人,在冲突结束后,因为气愤又追上去打了对方,结果被认定是故意伤害。这让我想起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在市场卖水果,因为几块钱的纠纷,被对方三个人围殴。他被打倒三次,最后随手抄起手边的工具反击,造成了对方一人重伤。法庭上,他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法官审理后发现,在他拿起工具前,对方的殴打其实有片刻的间断,他当时有机会离开却没有,反而选择了继续缠斗。最终,法院认为他的主观心态已经从被动防御转向了主动攻击,目的是“扭转斗殴劣势”,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这个案子给我的触动很深。法律保护的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旦侵害停止或者你有了回避的可能,反击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这不是说挨打了不能还手,而是还手的时机必须卡在“正在进行”的当口,早了或晚了,都可能出问题。
第二道坎:手段是否“必要相当”
那么,在侵害进行的时候,是不是用什么手段都可以呢?这里就涉及到“必要性”和“相当性”。我经手过一个对比鲜明的案例,能很好地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案例中,当事人吴女士在女工宿舍,凌晨遭遇三名男子破门而入,对方要强行带走她的室友并实施殴打。在孤立无援、深夜封闭的环境里,她顺手拿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刺向正在攻击她的人,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法院最终认定,面对这种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当时的紧急情境下,她不可能冷静地选择其他更温和的方式,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而另一个案子则不同,双方是因日常琐事发生推搡,一方在明显优势下,使用了远超制止侵害所需的暴力工具,结果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所以,判断手段是否“相当”,必须放在具体情境里看:侵害的强度有多大?防卫的环境是否紧迫?有没有更缓和的选择?这些因素,律师在辩护时都会逐一掰开揉碎了去分析。
第三道坎:面对“行凶”等暴力犯罪的特权
刑法其实给公民留了一个特殊的“无限防卫权”,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敢用。法律明文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印象很深的一个案子,当事人钟先生被怀疑举报了对方的违法行为,对方用手铐把他铐在车上,并开枪击中了他的腹部。在车辆爆胎停下的间隙,钟先生挣脱后与对方搏斗,抢过枪反击导致了对方死亡。这个案子争议很大,但法院最终援引了“无限防卫权”的条款,认为开枪者之前的绑架、枪击行为已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者的反击即使造成了死亡后果,也完全合法。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侵害升级到特定严重暴力程度时,法律对防卫的限度给予了极大的宽容。但关键在于,如何向办案机关清晰有力地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已经符合“行凶、杀人”等法律描述的严重情形,这恰恰是最需要专业辩护的地方。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是三点:时机要对,手段要当,性质要明。正当防卫不是“事后找补”的理由,它必须发生在侵害进行时;反击的力度应当与面临的危险相匹配;而一旦对方的行为落入法条列举的几种严重暴力犯罪,防卫的尺度就可以更大。在现实中,每一起涉及防卫的案件,细节都千差万别。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深入这些细节,把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真实情境、感受到的紧迫恐惧,用法律的语言清晰地呈现出来,去争取那份应有的合法认定。这条路不容易,但弄明白这些基本的边界,至少能在风雨来时,心里有个谱。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