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翻看最高法的指导案例汇编,看到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再审改判,让我这个刑事律师也琢磨了很久。案子本身不复杂,但法院说的一句话,让我想起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那句话是:“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
简单说,就是原告告的是“借钱不还”,法院就只能审查“到底借没借钱”。哪怕法官觉得这钱可能是别的性质,比如补偿款,也不能直接按补偿款来判,否则就“超纲”了,侵害了被告的程序利益。这个民事案件的逻辑,其实和我们刑事辩护中常说的“定性辩护”与“定量辩护”的界限,有异曲同工之妙。
刑事案件的“案由”就是“罪名”
在刑事案件里,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就相当于民事案件的“案由”。它框定了整个法庭审理的范围。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大家的辩论和调查,都应该围绕这个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来展开。
我遇到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会很困惑。比如,一个行为,看起来有点像A罪,又有点像B罪。这时候,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当事人厘清,检察机关最终以哪个罪名提起了公诉。这决定了我们辩护策略的“主战场”在哪里。你不能在法庭上大谈特谈一个根本没被指控的罪名,那就像民事案件中,原告说东,法官判西,程序上就出了问题。
这个案例里,二审法院觉得款项可能涉及其他关系,就径直作出了判决,结果被再审纠正了。这提醒我们,在刑事程序中,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也必须严格在法定框架内进行,不能随意“创造”或“转换”指控。
当指控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时
那么,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就是刑事的“案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结果会怎样?这是刑事辩护中非常关键的一环。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么法院就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它不能自行“脑补”出一个新的罪名来给当事人定罪。比如,指控诈骗罪不成立,法院不能直接转而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后者可能完全不在本次庭审的审查范围内,当事人也没有就那个罪名进行过辩护准备,这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提出法律意见,与办案机关沟通,争取在源头就实现“准确定性”。如果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或者明显属于其他性质,律师会积极提交不构成犯罪或改变案件定性的法律意见书,争取让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好比在民事案件的一审阶段就明确了“法律关系”,避免了后续程序的反复。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这个民间借贷案例,最终再审改判的核心,是维护了“程序正义”。程序看似是步骤和形式,但它恰恰是保障每个人得到公平对待的基石。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要求更加严格,因为它关乎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辩护律师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守护这道程序防线。确保侦查行为合法,审查起诉程序规范,法庭审理聚焦于指控的罪名。当程序出现瑕疵,比如超范围审理、剥夺辩护权、非法取证等,律师必须坚决提出。有时,一个关键的程序违法,就可能成为案件走向的转折点。
说到底,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法律都在努力构建一个清晰的“跑道”。原告(公诉人)指明了方向,被告(被告人)和法院都在这条跑道上竞技或裁判。随意更换跑道,比赛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作为律师,我深知在个案中为当事人厘清这条“跑道”,并确保比赛规则被严格遵守,是多么重要。这不仅是技术,更是对法律和当事人权利的尊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