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属拿着认罪认罚具结书来问我:“叶律师,这总该稳了吧?”我通常会停顿一下。因为我见过太多人,把这纸文书当成了“免罪金牌”或“护身符”,直到判决书下来的那一刻,才愕然发现,事情远非如此。
几年前,在南方某市发生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涉及一宗故意伤害案,起因是场纠纷,后来在街头演变成了冲突。混乱中,有人使用了器械,导致对方车上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后果很严重。八年后张先生到案,他选择了认罪认罚,态度看起来很配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给出了一个相对较短的刑期建议。家属当时觉得,稳了。
然而,法院的判决给了所有人一记重击。刑期比量刑建议翻了一倍不止。理由写得很清楚:在公共场所持械行凶,致人重伤残疾,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挑战公众安全感。法院认为,如此严重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不是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能够“平衡”的。在检察院不调整建议的情况下,法院行使了审判权,作出了更重的判决。
认罪认罚,从来不是“护身符”
这个案子像一盆冷水,浇醒了很多人的误解。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是“从宽”,但绝不是“交易”。它不是当事人和检察官之间讨价还价的筹码,更不是法院必须执行的命令。它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而且,是一个可能被其他更重情节“压倒”的情节。
就像搭积木,认罪认罚是一块写着“从宽”的积木。但法官面前,还有一堆写着“持械”、“公共场所”、“重伤”、“社会影响恶劣”的积木。当后者堆得又高又重时,那一块“从宽”的积木,就显得很轻了。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得看清楚哪一环才是真正卡住的地方。在这个案子里,卡住局面的,从来不是认不认罪,而是行为本身实在太严重。
法院的底气: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那么,法律到底赋予了法院怎样的权力,让它敢于做出这样的判决呢?关键就在《刑事诉讼法》里的那句话: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前提是,量刑建议不能“明显不当”。
“明显不当”这四个字,是审判权的核心。什么叫不当?就是严重的罪刑不相适应。要么是轻罪给了太重的建议,要么,就像上面这个案子,重罪给了太轻的建议。法院不是盖章的机器,它肩负着最终的司法审查责任。当检察官的建议与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明显失衡时,法院就必须站出来说不。这是审判权对公诉权的必要制约,也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说实话,我第一次看到类似判决时,心里也“咯噔”一下,但它恰恰提醒我们律师,辩护的战场必须全方位铺开,不能只押注在认罪认罚这一张牌上。
面对故意伤害指控,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说回故意伤害罪本身。如果你的家人不幸卷入,慌乱害怕是正常的,但几步关键的应对,一定要走稳。
首先,黄金救援期争取取保候审。在侦查初期,律师及时介入会见,了解清楚具体案情、冲突起因、当事人参与程度。如果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小,就要全力向办案机关论证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先让人出来。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全力辨析角色。是主犯还是从犯?是被动参与还是主动纠集?律师需要从案卷细节里,找出所有能证明当事人作用较小、甚至被裹胁的证据。这一步,可能直接关系到量刑的档位。
再者,全面挖掘有利情节。有没有自首、立功?是不是初犯偶犯?最重要的是,能否积极赔偿并争取到被害人的谅解?谅解书在故意伤害案中的分量,有时非常关键。同时,要仔细审视案件起因,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都是法庭上辩护的坚实筹码。
最后,条件符合时争取缓刑。如果可能判处的刑期较短,且当事人悔罪态度好,律师就要着力论证其符合缓刑条件,避免实际收监。
回过头看那个案子,即便认罪认罚的建议未被采纳,律师的辩护就毫无意义吗?并非如此。专业的辩护在于穷尽所有合法路径,即便在不利的形势下,也要为当事人核查每一份证据,厘清每一个事实点,在量刑幅度内争取最低点。认罪认罚是一扇门,但它不是唯一的门,更不是一定能通向从宽结局的门。看清案件的全貌,做好扎实的辩护,才是对当事人真正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