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企业主和项目负责人的电话打到了我们律所,语气里带着明显的焦虑。他们问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叶律师,听说现在招投标要‘倒查13年’,我们十几年前的项目会不会有事?”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随着一些省份将问题线索的征集范围回溯到2012年,许多尘封多年的项目细节被重新审视。今天,我就结合十八年来办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和大家聊聊,面对串通投标罪的指控,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机会争取无罪结果的。
行为性质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很多当事人一听到“串通”就慌了神,但刑事辩护的第一步,恰恰是厘清行为的法律性质。串通投标罪,核心在于“招标投标”这个特定场景。如果行为本身就不属于招投标,那罪名自然无从谈起。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被指控在国有土地出让中串通。但仔细研究案卷发现,当时采用的是“挂牌出让”方式。这就好比一场篮球赛,你却用足球的规则去判罚,显然不合适。最终,我们紧扣《拍卖法》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界限,成功论证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指出,串通拍卖不能按本罪追诉。所以,辩护时首先要问:这到底是不是一场真正的“招投标”?
主体与故意:容易被忽视的辩护要点
确定了行为性质,接下来要看“人”和“心”。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的,必须是“投标人”或“招标人”。实践中,有些公司的员工,只是按照领导要求递交了材料,对整个串通的谋划毫不知情;或者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仅仅提供了程序性服务。这些人,很可能因为主体身份不符而脱罪。另一个关键是“主观故意”。刑法惩罚的是有意为之的“串通”,而不是工作接触或行业惯例。我曾遇到一个案子,控方的主要证据是几家投标文件使用了相似的模板。但这在行业内很常见,我们通过调取大量的通讯记录,证明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就报价进行过任何协商,缺乏“意思联络”这个核心要件,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从案例中寻找无罪的“密码”
纸上谈兵不如实战案例。翻看那些成功的无罪判决,我们能找到清晰的辩护路径。比如湖南的一个案子,法院认为,招标方未发中标通知书、事后签订的合同又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变更,整个法律关系已经变成了普通的合同关系,而非招投标关系,因此主体不适格。另一个辽宁的案例更典型,工程实际上早已内定并开工,所谓的招投标只是走个形式,法院认为这并未损害招标人利益,不构成本罪。这些判决告诉我们,辩护要深入细节: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中标结果是否是真实竞争产生的?所谓的“损害结果”是否真实存在?很多时候,问题的答案就藏在项目的原始文件和资金流向里。
面对倒查,焦虑是正常的,但更重要的是冷静应对。刑事辩护是一场专业的较量,它建立在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挖掘之上。如果你的项目正在被审查,或者收到了相关通知,第一步不是慌乱,而是尽快梳理所有的项目材料,寻求专业的法律分析。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清行为的性质,核查程序的合规性,许多看似严峻的局面,其实都存在着辩护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