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团队复盘过往案例时,一个几年前的二审判决让我印象很深。当时,三位当事人一审都被判了诈骗罪,刑期都不短。但到了二审,结果却截然不同:其中一位当事人被改判无罪,另一位刑期大幅减少,只有一位维持了原判。很多家属看到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一反应往往是困惑甚至是不解。其实,这背后恰恰是刑事辩护中,尤其是诈骗罪辩护里,最核心也最考验律师功力的地方。
表面都是“造假”,内核天差地别
这个案子说起来并不复杂。当事人张先生,得知有国家专项补贴,就用自己公司一个真实的项目去申报。为了让材料更“漂亮”些,公司在环评、资金证明这些环节上动了点手脚,最终成功拿到了补贴。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的李总,也通过类似方式拿到了两笔政府资金,一笔是贷款贴息,一笔是科技创新资金。一审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判的刑期都很重。
问题出在哪呢?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认为,既然材料造假了,那不就是骗吗?这个逻辑在日常生活中或许成立,但在刑法上,要定诈骗罪,光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远远不够。刑法讲究主客观相一致,一个更关键、也更隐蔽的要件是: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说,就是骗钱来,是不是压根没想用于申报时说的正当用途,而是想自己吞掉或者挥霍掉?这个主观目的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胜负手。
二审的改判,正是抓住了这个“牛鼻子”
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就非常清晰。对于张先生那笔补贴,法院重点审查了几个事实:项目本身是不是真实存在?钱到手后是不是基本用于购买设备、投入了实际建设?有没有证据证明他个人把资金挥霍了?调查发现,项目是实的,钱也基本用在项目上,虽然申报材料有水分,但难以认定他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这笔钱。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
而对于李总涉及的两笔资金,法院的审查则更细致。第一笔贷款贴息,情况与张先生类似,项目有基础,资金用途也说得清,因此这笔的指控也不成立。但第二笔科技创新资金就不同了,经查,李总的公司当时几乎是个空壳,申报的项目纯属虚构,全套材料都是伪造的,资金一到账立刻就转去还了公司的其他贷款。这种“无项目、纯造假、钱挪用”的模式,非法占有的目的就非常明确了。所以,这笔资金的诈骗罪名得以认定。
你看,法律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惩罚所有申报瑕疵。它的锋芒,精准指向的是那些“无中生有”套取资金,或者“挂羊头卖狗肉”将专项资金挪作私用的行为。这中间的界限,就是辩护律师需要全力去厘清和捍卫的战场。
面对诈骗指控,家属可以把握的辩护方向
说回实战。如果家属遇到类似的刑事案件,该如何有效应对呢?从我们团队办理这么多案件的经验来看,路径是清晰的。
首先,在侦查初期,如果条件允许,争取取保候审是重中之重。这不仅能让人先出来,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赢得宝贵时间和空间。关键在于向办案机关证明当事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比如案件本身可能存疑,或者当事人有固定居所、稳定工作,不会逃跑或再犯。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的重点就转向了不起诉。特别是对于像前面案例中任某某那样的角色,如果能在律师帮助下,充分论证其属于从犯、作用轻微,并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那么向检察院提交一份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成功可能性是存在的。一旦起诉到法院,辩护策略就需要更加明确。就像案例中的张先生,辩护核心就要紧紧围绕“项目真实性”和“资金用途”展开,全力论证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争取无罪判决。
即使经过论证,认为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也绝不意味着放弃。罪轻辩护同样大有可为。区分主从犯、梳理自首、立功情节、全力退赃退赔、强调初犯偶犯、争取被害人谅解……每一个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最终刑期,甚至是争取缓刑的关键砝码。
我经常和团队里的年轻律师说,办案子就像在复杂的迷宫里找路,当事人的每一句陈述、案卷里的每一份证据,都可能是那个不起眼的出口。作为家属,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把力气用在分析案件本身、吃透法律适用上。唯有依靠专业和事实,才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家人找到最有利的那条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