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母亲从外省某市打来电话,声音里满是疲惫和困惑。她的儿子患有精神疾病,最近因为一些纠纷,被公安机关带走了。她反复问我:“叶律师,他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这个问题,我几乎每个月都会遇到。很多人以为,只要被鉴定出有精神疾病,就能“免责”,但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今天,我想结合一个真实的鉴定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有病”不等于“无罪”,关键在于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人,包括不少当事人家属,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只要医院诊断了精神疾病,当事人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个想法很危险。法律上真正关注的,不是“有没有病”,而是“案发时,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完整”。
就像案例中的王某,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二十多年,病史清晰,多次住院。但鉴定意见明确指出,他案发时病情处于“残留期”。更重要的是,鉴定报告分析了他的作案动机——“存在现实动因”(看到母亲与人吵架),但也指出“受疾病影响,行为冲动,不计后果”。最终,他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限定”二字,就是关键。它意味着,法律认为疾病影响了他,但并未完全剥夺他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和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完全正常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法律后果上有着天壤之别。家属第一步要理解的,就是这个核心区别。
鉴定过程至关重要,家属可以主动作为
了解了“限定责任能力”的概念,家属可能会问: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我们能不能做点什么?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定程序,而家属的配合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
从案例中可以看到,鉴定机构会详细审阅卷宗,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既往精神科病史资料”。这些资料,比如多年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配药记录,正是证明当事人长期患病、病情状态的有力证据。在我的经验里,很多家属在案发后心急如焚,却忽略了系统整理这些病史材料。当律师或鉴定机构需要时,他们只能提供零星的记忆,这非常不利。
我的建议是,如果家人有精神病史,一旦涉案,家属应当立即着手整理所有能证明其病史及治疗情况的材料。一份完整、连续的病历,比任何口头描述都更有说服力。它能帮助鉴定专家更准确地判断当事人在案发时的真实精神状态,是争取“限定”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的重要基础。
面对现实:有受审能力,意味着程序将继续
或许让家属更难以接受的是下一个结论:案例中的王某,同时被评定为“目前具有受审能力”。这意味着,尽管他患有精神疾病,且责任能力受限,但司法机关认为他能够理解诉讼的性质和后果,能够与辩护人正常交流,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
这常常是家属心理上最难过的关。他们觉得,病人连自己都控制不了,怎么还能上法庭?但从法律程序上讲,“受审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独立的评价。评定有受审能力,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依法推进,最终对他的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和裁决。
这时,律师和家属的角色就格外重要。律师需要运用专业经验,在庭审中充分阐释“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量刑的直接影响,结合案情,全力争取不起诉、缓刑或最轻的刑罚。而家属则需要给予当事人持续的治疗支持和情感关怀,这既是亲情的责任,有时也能向法庭展现良好的监护条件,对争取缓刑等非监禁刑有所帮助。
说到底,涉及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交织着法律、医学和人情。它考验着律师的专业功底,也考验着家庭的承受力。作为律师,我深知这类案件的复杂性,也理解家属的无助。我们能做的,是厘清法律脉络,抓住“病史证据”和“鉴定意见”这两个核心,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结果。这条路不容易,但绝非没有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