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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有些案子,看似简单,实则复杂。记得几年前,我遇到一位当事人,他被认定同时涉及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刚看到判决书时,不少家属都困惑:明明有资金往来,也按期归还过款项,怎么就成了合同诈骗?其实,这里面最大的分歧点往往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不能只看合同履行结果下结论

很多人会想,既然案发时合同没有完全履行,那签合同的时候就是为了骗钱。这种推断,在法律上并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有占有他人财物、不打算履行的故意。案件中,像这位当事人在合同期内企业是正常经营并盈利的,还按约归还过多笔拆借本息。这说明签订合同时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也不是一开始就想着把钱占为己有。

我在办类似案件时,往往会先翻案卷里合同期间企业经营状态的材料,看看资金流向、盈利情况,再结合履行记录去分析。这样才能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作出相对准确的判断。

双方知情与交易模式的透明度

合同诈骗常见的一个特征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一些拆借资金交易中,双方是清楚彼此情况的。案中,出借方曾到借款方企业实地考察,明确知悉空货流转的模式和拆借资金的结构。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借款方是在欺骗之下获得资金。反而更接近双方基于利息收益的借贷合作。

这也是在庭审中我会重点去问的一类问题:借款前,出借人对企业情况知不知道?对交易模式是否了解?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知情,合同诈骗的构成就缺少关键的欺骗部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同诈骗的边界

有时,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途与实际用途不同,比如用于归还之前高息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种情况下,如果操作模式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相同,就会被纳入该罪的数额中。在再审中,法院将这类拆借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合同诈骗,原因是其目的、性质与此前的集资行为一致。

从辩护角度看,厘清这一边界非常重要。合同诈骗罪的刑期往往较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同样严肃,但在量刑和辩护策略上有不同的空间。当事人和家属在应对这类案子时,要理解:法律不会简单地用“没履行合同”去直接推定诈骗,要综合合同签订时企业经营状态、双方信息掌握程度、资金用途去判断。

总结来说,在合同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上,核心是看签订合同时的主观目的、双方是否存在欺骗、资金用途与交易模式是否透明。对于遇到类似指控的当事人,第一步是整理合同履行记录和经营状况,第二步是还原双方的交易认知,第三步是细化资金流向。这样,辩护才有基础,案件才有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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