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这几天天气多变,就像很多当事人初次来找我时的心情,对未来感到不安。最近法律界有个词很热,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官方的证据指引也出台了。很多朋友私下问我,这跟传统的受贿罪有什么不同,律师辩护是不是更难了?今天,我们就抛开复杂的文件,聊聊我办案这些年看到的“新型贿赂”,以及在这样的案件中,律师的工作重点究竟在哪里。
一、新型贿赂的“新”,新在哪里?
很多当事人家属一听“新型”就觉得完全没法辩,其实不然。说到底,它还是贿赂犯罪,核心没变,是权钱交易。之所以“新”,是手段和方式变得更隐蔽、更复杂了。结合我们团队办理案件的观察,这种“新”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比如,收钱的方式变了。以前可能是领导直接收现金,现在可能变成了由他的司机、亲戚,甚至一个八竿子打不着的朋友来代收。或者在办事和收钱之间,加了一层“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的壳,看起来像是合法的商业往来。
再比如,收的东西变了。过去是房子、车子、金条,看得见摸得着。现在可能是某个公司的股权,一个稳赚不赔的商业机会,甚至直接就是比特币、以太坊这类虚拟货币。我办过一个案子,标的物就是一种数字货币,说实话,第一次遇到时,我也有点无从下手,得从头研究它的交易和估值逻辑。
还有,收钱的时间也拉长了。不再是“一手办事,一手交钱”,而是等领导退休了、离职了,再以“安家费”“顾问费”的形式给。这就是所谓的“期权腐败”,刻意把谋利和收钱的时间割裂开。
最后,谋利的手段也间接了。不一定是领导自己直接批条子,他可能只是在一个饭局上,把请托人引荐给另一个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说几句暗示的话。他利用的是自己的影响力和人脉,而非直接的职务便利。这些变化,确实给发现和认定犯罪增加了难度,但同样,也为审查证据留下了空间。
二、辩护的难点,究竟难在何处?
了解新特点后,我们必须直面现实中的辩护难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我和团队常常感到几个明显的“无力感”,这不是抱怨,而是我们必须认清的战场环境。
第一个难点,是“主观故意既定化”。贿赂犯罪的主观故意,几乎全靠口供和证言来认定。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经拿到了他们认为“完美”的言词证据。在长达数月的调查期间,形成稳定的供述和证言并不奇怪。律师想从主观故意上直接突破,证明双方没有行受贿的合意,在实践中极其困难。
第二个难点,是“谋利事项虚置化”。什么意思呢?几乎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总会做过一些事、履行过一些职责。只要他收了钱,办案人员总能从他过去的履职行为中,找到一件可以和收钱“对应”起来的事。这个本应严格证明的构成要件,在实践中有时被大大弱化了,甚至变成了一句反问:“他要不是领导,人家凭什么给他钱?”
第三个难点,是“收受贿赂主观化”。在一些案件中,贿赂可能还没有实际交付,仅仅停留在口头约定。但只要双方言词证据能“对得上”,这个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未遂。这就让一个本应是客观事实的“收钱”行为,变得有些“主观化”。
面对这三大难点,很多律师同行会感到无奈。办案的重心,似乎完全倾斜到了“有没有收钱”“收了多少钱”这个单一维度上。但这并不意味着辩护没有价值,恰恰相反,难点所在,正是我们辩护工作需要重点攻坚的战场。
三、辩护的核心:三个必须死磕的战场
尽管难点重重,但新型贿赂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给我们律师的质证和辩护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我的经验是,必须死死抓住以下三个核心战场,由外向内,层层推进。
第一,在“收没收”的问题上刨根问底。这是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根基。即便在言词证据对我们不利的情况下,也要全力核查客观证据。去年,我们办理一起案件,指控当事人收受了外省某商人的一笔巨额贿赂。我们把辩护重点放在了追踪这笔钱的银行流向上。团队花了大量时间,反复核对相关公司的财务凭证和数十个银行账户的流水,最终发现,指控中那笔钱从未真正离开过行贿人的账户。这个客观证据,成功地将指控的既遂数额打成了未遂,量刑获得了大幅降低。所以,钱有没有真的“过手”,必须查个水落石出。
第二,在“收了啥”的问题上察微析疑。收的是现金,是股权,还是一个商业机会?这直接关系到犯罪数额的认定,甚至是行为的性质。比如,如果是“合作投资”型贿赂,就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有没有真实出资?项目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所谓的“分红”与投资风险是否匹配?如果他有实际出资并承担了经营风险,那么整个行为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再比如,收的是一个“商业机会”,那就要问:这个机会如何用金钱衡量?是确定能赚到的钱,还是只是一个可能性?把这些细节掰开揉碎,往往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第三,在“收多少”的问题上锱铢必较。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有时甚至关乎是否构罪。对于非现金的贿赂,其价值的认定方法至关重要。我们曾办过一个案子,指控依据是一份房产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我们并没有轻易认可,而是研究了所有的评估方法,找到了其中评估基准日和参数选取上的瑕疵,并通过庭审质证动摇了该结论的准确性。最终,因核心数额无法确定,当事人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所以,对于任何价值认定报告,都必须用专业的、挑剔的眼光去审视。
说到底,新型贿赂犯罪辩护,是一场在艰难中寻找缝隙的战斗。它要求律师必须更耐心、更细致,更要坚持“以客观证据为中心”的辩护理念。面对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式,我们的辩护策略也必须与时俱进。越是困难的地方,越是我们需要,也能够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地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