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当事人会觉得,受贿所得只要过一段时间或者转个名,就算“安全”了。其实,这里面的法律风险比很多人想象的还要大。前年,我在杭州接到一位家属的咨询,情况和今天要聊的案例有些类似——职务犯罪后处理赃物的方式,直接引出了“自洗钱”的指控。
“自洗钱”是什么?它和普通洗钱有何不同
以前,洗钱罪的主体一般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比如帮别人隐藏赃款的人。但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自己实施职务犯罪的人,如果又去掩饰、隐瞒自己得来的赃物来源和性质,也可能构成洗钱罪,这就是所谓的“自洗钱”。
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你持有赃物本身,而在于有没有切断它和上游犯罪之间的明显联系。比如,将受贿所得的房产用他人名字登记,或者低价卖出换成现金,这些行为如果是为了让外界无法看出它和犯罪的关系,就触碰了洗钱罪的边界。
我遇到过不少职务案件,当事人会狡辩说是“正常处置财产”,但公安和检察机关看的,是你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在刻意掩饰、隐瞒。
案例中的关键动作:低价出售房产
这起案例里,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了一套房,由亲戚代持。后来因为担心被查,让亲戚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卖出,并拿现金。表面看只是卖房,实际上却完成了财产形态的转换——从房产变成了现金,这个过程恰恰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很多人会问,如果只是换成现金,又没去银行转账,算不算?从法律角度,洗钱不仅是资金转移,还包括任何切断、掩饰来源的行为。低价出售的背后,是为了让资产脱离初始的犯罪轨迹,这就是问题所在。
说实话,我第一次办理“自洗钱”案件时也思考过——在哪个节点它从职务犯罪延伸成了一个新的罪名?答案就在于,你的处置方式改变了它的法益损害范围。
犯罪数额的认定:为何以市场价为准
案件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洗钱罪的数额应该按卖房实际拿到的钱算,也有人坚持按当时市场价认定。最终采纳的是市场价。原因很简单,洗钱罪的数额对应的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实际价值,而不是洗钱后的结果。
换句话说,你卖低了、少拿了钱,那只是你的“成本”,不影响洗钱罪的数额认定。如果按实际到手金额来算,岂不是鼓励用各种方式贬值资产来“少点事”吗?法律在这一点上不会给漏洞。
在辩护这类案件时,我一般会提醒当事人,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在侦查阶段就要清楚这个逻辑,否则到了法院再争,空间很小。
给当事人的提醒
从职务犯罪到“自洗钱”,很多人是在慌乱和压力中做了自以为能降低风险的举动,却没意识到这是另一个罪名的开始。无论是家属还是当事人,处理涉案财物时千万要谨慎,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复杂的刑事风险。
如果案件中出现了财产处置的情节,一定要让律师提前介入分析法律后果,而不是事后被动应对。经验告诉我,早一步的判断,常常意味着少一个指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