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整理案卷时,我又翻到前年处理的一起案子。当事人是位中介,因为经手的一笔房贷出了问题,银行报案后,他和上下游几个人都被抓了,罪名是贷款诈骗。银行说,房子拍卖后只收回了一半的钱,损失惨重。但仔细看卷宗,你会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银行放贷,本质上也是一笔生意,有赚就有赔,不能因为市场下行、自己判断失误造成了损失,就轻易地把商业风险转化为刑事犯罪。今天,我想结合这个案例,聊聊在类似“高评高贷”的房贷纠纷里,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第一道防火墙:担保物的真实性是基石
很多这类案件的争议起点,在于所谓的“包装”和“背债人”。公安机关立案时,往往会强调:买房的人不是真想买房,他没能力也没意愿,这就是欺骗。这话听起来有道理,但我们要看欺骗指向的是什么。如果我叫张三,用我名下真实的、价值百万的房子做抵押,向朋友李四借一笔钱,哪怕我借钱的理由是编的,只要房子和抵押手续是真的,李四最后就能通过处置房子来收回借款。这时候,你能说张三诈骗吗?显然不能,因为核心的担保物是实实在在的。
银行放贷,逻辑是一样的。它首先是一笔抵押贷款,银行看中的、赖以控制风险的,是那套房子。只要房子是真实存在的,产权清晰,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银行债权的实现就有了最根本的保障。购房者个人的身份、意图乃至还款能力,在抵押贷款的逻辑里,重要性是次一级的。我们不能因为交易链条中存在一些“包装”行为,就轻易否定整个抵押贷款的法律性质,这是审查此类案件需要守住的第一个,也是最关键的一道防线。
第二道防火墙:银行决策的独立性是关键
接下来我们看银行是怎么做出放贷决定的。在刚才的案例里,银行发放120万贷款,依据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150万的评估报告。这里就引出了第二个核心问题:这个评估,是谁主导的?评估过程是否独立?
如果评估机构是银行自己委托的,评估师依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周边同类房产价格做出了专业判断,那么这份评估报告就是银行内部风控和决策的依据。即便后来市场突变,房价腰斩,那也只是市场风险,而非刑事诈骗。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预见到抵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这是其经营活动的应有之义。
退一步说,即便评估机构是中介或包装团队找的,甚至他们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关联,问题的关键也不在于“谁找的”,而在于“银行认不认”。银行内部有严格的贷前审查流程,有审贷会,有层层签字。银行的风控部门不是摆设,他们是否审核了评估报告?是否进行了独立的内部估值?如果银行经过自己的审查流程,最终认可了这个评估价并据此放贷,那么这就代表了银行自身的商业判断。事后发现判断失误,这依然是商业风险,很难归咎为刑事欺骗。
第三道防火墙:损失原因的本质剖析
银行坚持报案的理由很直接:我损失了几十万,所以你们骗了我。但刑事定罪,尤其是贷款诈骗罪这样的重罪,不能只看结果,必须严格审视“损失”和“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银行的损失是怎么造成的?直接原因是房价下跌,抵押物拍卖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但房价下跌是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导致的吗?显然不是,这是宏观市场因素。当事人的行为,或许在获取贷款资格上存在瑕疵,但如果银行发放贷款的核心决策是基于真实抵押物和一份当时看来合理的评估报告,那么贷款无法收回的主要风险就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这就像你去典当行当一块玉,当时评估值一万,你当了八千,后来玉石市场崩盘,玉只值三千了,典当行能告你诈骗吗?显然不能。
因此,在审查这类案件时,我们必须问:银行的损失,究竟是因为当事人根本不想还贷、也没有任何担保的“空手套白狼”,还是因为担保物市场价值波动带来的商业风险?如果是后者,那么通过民事诉讼处置抵押物,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动辄以刑事手段介入,不仅可能办错案,更会模糊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让许多从业者无所适从。
说到底,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慎之又慎。不能因为案子里有欺骗的成分,就简单套上贷款诈骗的帽子;更不能因为银行遭受了损失,就试图用刑事手段来弥补商业判断的失误。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拨开表象,紧紧抓住担保物真实性、银行决策独立性、损失原因本质这三个关键点,为当事人筑起坚实的辩护防火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