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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精神鉴定与诈骗罪责任能力的关系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次举报

前几天加班翻阅案卷时,我看到一个涉及诈骗罪和精神状态鉴定的案例,挺值得和大家聊聊。在刑事案件里,有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会成为案件辩护的焦点,但结果并不总是如家属所愿。

精神鉴定在诈骗案件中的作用

很多家属在接触律师时,都会提出一个问题:当事人精神状态不好,能否作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依据?说实话,这个问题在我执业十八年间遇到不少。精神鉴定的目的,是查明当事人在涉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受审能力。案件中,如果鉴定结论认定无精神病,且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那么辩护空间就与精神状态减责几乎无关了。

案例里的当事人,因为此前遭遇理财被骗,家属认为其精神状态长期受影响,行为怪异。但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详细的精神检查、生活史调查,认定涉案时其意识清楚、思维连贯,不存在妄想、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具备对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这种情况下,精神鉴定反而成为检方维持定罪的重要证据。

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的边界

我接触过的很多案件中,精神异常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并不是直观的“一刀切”。《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相关司法鉴定指南都会明确区分情绪低落、躯体化症状与精神病之间的差异。简单来说,短期的情绪问题、偶尔的幻听或生活习惯异常,并不一定代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

在这类案件里,辩护的关键是弄清楚:这些精神状况是否在涉案时直接影响到对行为的认识和自控。如果只是之前某段时期出现过异常,但当时依然能正常交流、工作、处理事务,那么法律上很难认定无责任能力。这个边界必须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认。

辩护策略与应对建议

遇到涉及精神状态的诈骗案件,家属和律师的第一步往往是收集相关的病历、既往诊疗记录、生活表现的视频或文字证据,才能为申请鉴定提供依据。如果当事人从未就诊,且在看守所、庭审中表现基本正常,那么鉴定结论多数会倾向于认定有责任能力。

当然,即便有责任能力,辩护也不是没有空间。比如,可以从数额认定、证据合法性、行为动机与性质等方面入手,争取罪轻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也会关注是否存在侦查中的程序瑕疵,这些细节往往能影响最终判决。

说到底,精神状态鉴定在诈骗案件中是把“双刃剑”。对于真正因精神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当事人,它能起到保护作用;但对于仅有些许异常、缺乏病历依据的人来说,它可能反而确认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家属在考虑走这条路之前,最好先听听专业律师的评估,确定证据条件是否充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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