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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恋爱中的“杀猪盘”,为什么很难构成诈骗罪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次举报

前段时间,一位年轻女性找到我,讲述了她与一名主播长达四年的“恋爱”经历。她说,自己和这名男子通过网络认识,对方人设完美、言辞温柔、懂得制造浪漫。她以为遇到了真爱,没想到最终被骗走了一笔不小的钱。更让她困惑的是,当她拿着聊天记录去咨询时,得到的回答却是:“这很难立案。”

“明明是骗局,为什么说难立案?”

我能理解那种愤怒。可从法律角度看,这类“恋爱杀猪盘”案件,确实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关键问题不在于对方的“渣”,而在于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必须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很多“恋爱型骗局”中,对方往往并没有编造不存在的身份,而是利用模糊的情感表达和温情攻势来打动对方。比如说——他可能真的存在,也真的说过“我最近缺钱”,只是你误以为那是一段真心交往。

换句话说,从侦查角度,要证明他主观上“从一开始就打算骗钱”,并不容易。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见面过程都很“自然”,甚至外人看来更像是一段正常的恋情。这样的案件,即使律师帮忙整理材料,也往往需要其他受害人站出来,形成共同证据链,才可能推动立案。

我办过类似案件。侦查机关问得很直白:“是他逼你转钱的吗?” 当事人回答:“没有,是我心甘情愿的。” 那一刻,其实就已经决定了案件走向。

情感与金钱混杂,是这类案件的最大陷阱

刚才提到的那位当事人,在交往初期并没有付钱。三个月后,对方提出创业、复出拍视频,她出于“支持”的心情资助了一部分。之后,她发现,不止她一人——他同时交往着几个“知心姐姐”。她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了一个被精心设计的圈套。

但从取证上看,对方确实拍了视频,也确实在社交媒体上运营账号。钱转出去的理由是“支持工作”,这就让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侦查机关一般会要求提供证据证明他“根本没有打算经营”,而是“虚构了一个项目”。没有这层证据,就只能被视作情感纠纷。

我常说,情感一旦与金钱挂钩,就像骑着自行车过独木桥——一旦失衡,就很难不摔下来。越是动情的时候,就越容易忽略风险。那名男子并没强迫对方打钱,而是通过巧妙地“卖惨”和展示“值得被爱的形象”,让受害人主动投入。法律上,这就是问题所在。

想追回损失,有路可走,但更需要冷静

那位女性后来问我:“那我什么都做不了吗?”其实也不是。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从两个方向去处理。

  • 一是尝试联合其他受害人报案,形成共同证据链。例如多名女性曾被用相似话术欺骗、转账至相同账户,那证明其行为具有共同性和预谋性,可能提高立案的可能。

  • 二是民事途径,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虽然周期较长,但至少能通过法律方式固定证据、陈述立场。

但我也会提醒:维权是必要的,理性更重要。曝光、情绪宣泄往往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次生风险。最该留下的,是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公共场所的见面定位等,这些都是客观证据。

归根结底,恋爱不是交易。法律能惩罚欺骗,但帮不了盲目。别为“他太懂我”买单,也别让“我只是想支持他”变成受害的理由。真正的爱,不需要存证和转账记录。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在遭遇这样的情况,先别急着“曝光”或“算账”,先停下来冷静地想想——这笔钱的来龙去脉能不能说清楚?能不能证明对方的欺骗从一开始就存在?这些问题,往往决定了案件能不能真正进入法律轨道。

说到这里,我想起当事人最后的话:“叶律师,我以后再也不敢随便给人转账了。” 那天杭州在下雨,我只是回了她一句:“不是不敢,是要学会先想清楚。”

——写在每一个陷入网络“恋爱”的人之前。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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