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一个家属神情焦虑地坐在我办公室里。他说家里已经倾尽所有,甚至打算借钱,只为退回那笔数百万的资金,希望嫌疑人能早点出来。我听过太多类似的话,每一次都带着急切的希望。但在刑辩实践里,退赃并不是一颗“万能药”。
退赃不是万能钥匙,它必须和事实匹配
很多家属认为,只要全额退还损失,法院就一定会从轻处理,甚至减刑十年。但说句实话,这个想法太理想化了。退赃确实在量刑中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刑法》里明确规定,积极退赃、赔偿能够体现悔罪态度,有助于从轻处罚。然而,它的前提是——嫌疑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如果案件性质尚未确定,或者嫌疑人一开始的认罪只是因为压力而非真实的自愿供述,贸然退赃反而可能形成“间接认罪”效果。也就是说,退赃行为本身会被法官视为承认犯罪的证据。这样一来,原本还有辩护空间的案子,反而变成了“自证有罪”。
我遇到过一个案件,嫌疑人最初被认定涉嫌诈骗,但证据链并不完整。家属因为焦虑,主动退还了数百万资金。后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以退赃事实为补充证据,最终认定主观故意成立。那笔钱,成了定罪的关键环节。这个案例,让我印象非常深刻。
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复杂点,在于“认罪与退赃”的关系。
认罪悔罪与退赃,是两把双刃剑
刚才提到的那个家属,其实并不知道嫌疑人已经在里面“认罪”了,也不清楚认的到底是哪项罪名。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微妙的风险——如果嫌疑人认罪的部分与家属退赃的行为在内容上不吻合,比如认的是非法经营,而退的钱来自另一笔合法经营资金,那后续辩护会非常被动。
认罪与退赃看似都是“积极”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可能互相强化,也可能相互冲突。尤其是在被告后来翻供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陷入两难:如果采信新的无罪辩解,就得否定之前的认罪与退赃;但如果维持原判,退赃又成了“实质认可罪行”的证据。
我曾经办过一起案件,当事人提供了大量非法取证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就医记录等,足以证明之前的口供存在逼迫成分。但因为他在看守所期间让家属退了全部款项,法院最终仍旧以认罪悔罪为依据,判定了罪名成立。那一刻,我和他都明白,退赃并不总是“加分项”。
所以,当事人和家属在考虑退赃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一点:退的是什么钱,退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表示歉意,那是一种情感表达;但如果涉及法律判断,就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晰、证据合理的基础上。
说到这里,问题就回到了最初——在案件性质未明确之前,该怎么做?
正确的做法是,先查清事实,再决定行动
一些家属在压力下做决定,我完全理解。看着亲人被拘,心里难免急。但刑事案件不像生活中的“还钱了就算了”,它是制度内的逻辑,每一步都可能影响结局。
正确的顺序是:先由专业律师全面评估案情——认罪内容、证据结构、涉案金额、法律定性——再决定是否退赃或赔偿。只有当律师确认退赃行为不会造成自证风险,且对量刑确实有实质帮助时,才值得去做。
简而言之,退赃不是错误行为,但它不能替代法律判断。当事人和家属要学会“慢一点”:先理清案子的性质,再行动,这样做反而是最快的路。
很多时候,辩护真正帮到当事人的,不是“动作快”,而是“方向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