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货币交易中的“主观明知”怎么认定?
前段时间,一位年轻人来我事务所咨询。他在网上卖虚拟货币,价格比市场价稍高,结果账户被警方冻结,理由是“涉嫌洗钱”。他慌了:自己又没骗谁的钱,怎么会触碰刑法?
像这样的情况,我这几年遇到不少。虚拟货币交易频繁,小额分散、匿名性强,一旦交易链条里掺杂了诈骗或非法集资的资金,就容易被认定有“洗钱嫌疑”。
关键问题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交易对象的钱来自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后续的相关司法解释,洗钱罪仍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处理的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如果仅觉得对方行为可疑,但没有证据显示知道是诈骗所得,就不能轻易定性为洗钱。法条中所谓的“应当知道”,并不是只凭感觉,而是要通过交易频次、账户异常、身份核验等客观事实来推定。
我常提醒团队:推定不能变成“想当然”。要让“事实说话”,而不是凭经验想象。毕竟,一次高价交易可能是市场波动,但频繁匿名交易、资金来源多为异常账户,那就需谨慎审查。法律强调责任主义原则,真正不知情的行为人,不应被归罪。
但这只是认定的一半难题,更深的风险在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让“明知”更隐蔽。
二、洗钱“既遂”何时算完成?虚拟货币让界限更模糊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虚拟货币洗钱案时,我也有点懵。案件里,赃款早被兑换成虚拟货币,而且跨境转移的速度几乎是秒级。那到底是兑换时算既遂,还是变现成美元时算?
从最新司法解释来看,只要行为人通过虚拟货币完成赃款的转换或转移,洗钱罪就已经既遂。也就是说,不必一定“洗白”成美元或人民币,只要资产形态变化、位置转移,隐蔽性增强,就已经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这点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很多人以为,只是买币、转币、不算掩饰所得。其实,链上交易本身已经完成了“掩饰”行为。一旦赃款被兑换成虚拟货币,从司法追踪角度看就相当于“脱离监管范围”。
从防范角度来说,如果当事人参与的虚拟货币交易涉及他人转移巨额资金,尤其是跨境钱包接收,就要提高警惕。无论是否主动参与,只要帮助隐藏资金流向,就可能被认为“掩饰犯罪所得”。
了解这个原理后,很多人会问:如果只是普通投资、搬砖套利,会不会也被认定为洗钱?其实,那得看行为的持续性和目的,下一部分,我们就来说这个关键。
三、“炒币”和“非法经营”之间的分水岭
每次遇到虚拟货币案,家属最困惑的往往不是洗钱,而是“非法经营”的定性。去年我接的一个案子,当事人通过虚拟货币帮客户兑换人民币和美元,收取手续费,赚了十几万元。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他是不是“帮人变相买卖外汇”。
非法经营罪的标准,核心在两个字——“经营”。不是偶尔交易,而是持续、以盈利为目的。像个人买币卖币、套利操作,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但若大量帮他人兑换资金、绕开国家外汇监管平台,收佣金,就触及刑法底线。
司法实务现在的倾向也很明确: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跨境货币兑换,还提供“本币-虚拟货币-外币”的服务,并从中获利,就属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果金额较大,甚至可能与洗钱罪竞合。
从辩护角度看,我常建议当事人保存交易记录、明确资金来源、避免帮助他人进行跨境币兑。如果确实只是个人投资,要及时说明交易目的和获利模式,防止被认定为“从事经营性活动”。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虚拟货币本身不犯法,关键看“用来干什么”。如果是为了掩饰、转移他人非法所得,或绕开监管进行跨境兑换,就会被视为洗钱或非法经营。反之,合理投资、合法持币,一般不会触刑法。
刑辩的意义就在这里——让事实回到法律框架,让法律不忽视常识。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