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傍晚,杭州西湖区的一家检察院门口,我刚结束会见,一个同事发来消息问我:“叶律师,我们这起诈骗案的庭前会议,法院只通知申请排非的律师去开,其他辩护人都不用去,这合理吗?”
这个问题,说实话,我听到的时候并不意外。过去几年,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情形——共同犯罪案件里,因为有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便选择性通知部分律师参加庭前会议,而另一些辩护人被“请”在门外。看似提高效率,实际上却埋下了程序的隐患。
“应当参加”还是“根据情况确定”?规则之间的角力
《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但紧接着又说,“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和被告人”。这两句话,一般人看着可能没什么,但在实务中却是“碰撞”的源头。
我印象很深,前年一个涉及某网络诈骗集团的案件中,法院只让三名申请排非的辩护人去开庭前会议,另外五名辩护人全部被告知“无需参加”。后来我们发现,庭前会议不仅讨论了证据排除问题,还确定了庭审质证顺序、证人名单,这直接影响了所有被告人的辩护策略。
从法理上讲,“应当参加”是原则,“根据情况确定”是例外。除非法院能说明——某辩护人的参加确实与会议事项无关,否则应予通知。否则容易造成“程序选择性适用”,这在共同犯罪案中尤其危险。辩护人的角色,不能因是否提出排非申请而被削弱。
但是,现实往往比法条更“灵活”。一些法院为了节省时间,常用效率的名义解释“根据情况确定”,认为没申请排非的辩护人利害关系不大,可以不去。这种宽泛解释,乍看合理,但实质上降低了辩护权的保障力度。
不参加庭前会议的实际风险,往往被低估
去年我接手一桩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王某的庭前会议我没被通知参加。我提出异议,但法院认为无必要。结果到了庭审,检察官出示了一份新的证据清单,其中一份调查笔录涉嫌非法取证,可惜庭前会议时已被确认“不存在争议”,我们在庭上才提出排非,就被法院以超过时限为由拒绝。
这类情况在多人案件中特别常见。辩护人缺席庭前会议,意味着:
失去第一时间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机会;
无法参与整个证据体系的讨论;
可能被动接受同案辩护人达成的程序性共识;
更严重的——法院往往视为已放弃相关程序意见。
别小看这一环。很多时候,庭前会议决定的程序事项,会成为日后庭审的“框架”。一旦错失参加时机,辩护人在后续审理中就很难再“追赶”。
实务建议:主动申请、谨慎表态、保留权利
说了这么多,最关键的还是:“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我的做法,一般有三步。
第一步,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庭前会议,即便当事人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要说明理由。理由中应包括庭前会议可能涉及的共性程序事项,如管辖、证人名单、回避问题等。
第二步,如果法院仍拒绝,应要求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记录中保留异议。这不只是形式问题,后续一审判决出现不利时,你有程序违法的上诉依据。
第三步,倘若最终确定不能参加,也不要心存侥幸。在会议前,要详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制作笔录。对于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等事项,要坚持“不作确认性表态”的原则,同时书面保留在庭审阶段行使相关权利。
很多新人律师会问我:“叶律师,法院不让去,我们也没办法吧?”我通常会说——其实,程序是底线的艺术。你可以尊重法院的决定,但必须留下你的痕迹,让法律知道你努力过。那份努力,可能就是当事人后面翻盘的关键。
说在最后:同一个案件,不应有“不同的辩护权”
从理论上讲,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每一名被告人都有独立的辩护权,这不应因为“谁申请了排非”而有所区别。法院可以从防止串供的角度限制被告人出席,但不应限制辩护人参加——律师不是被告人,律师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
辩护,不是一场排队入场的比赛,而是权利的实现过程。一步错,可能步步受限。庭前会议虽短,但其程序意义非常深。看到当事人因为错过会议而陷入被动,我常常想——哪怕只是多写一份申请,多留一句话,也许局面就不一样了。
这也是我常提醒团队年轻律师的一句话:程序环节,不要轻视,也不要顺从。该坚持的,一定要写在纸上,让法庭看到。
毕竟,我们不是为了走完一个流程,而是为了让每一步都能被法律看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