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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判断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节假日会见的意义

记得是几天前的元旦节,那天杭州下着小雨,我正准备和家人吃午饭,电话响了——家属急切地希望能马上去会见在外省某市被羁押的亲人。作为律师,这种情况我不会拖延。办刑事案,有时候就像救火,早一步行动,家属的心就能少焦虑一天。节假日会见虽然很累,但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一步早走,可能就能早一点掌握案件最真实的情况。

在这种节点,我们通常不会等到开工后再进展,因为侦查机关的工作并不会因假期暂停,节假日的讯问、提审,都可能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会见,不只是了解案情,更是给当事人一个精神上的支撑。

不过,这也只是第一步。会见只是打开案件的窗,想看清里面的全貌,还需要更多工作。

诈骗罪的核心判断因素

就这类案件来说,很多人一听“诈骗”,便直接联想到巨额资金被卷走。但司法上的诈骗罪,并不是看金额大小,而是要看行为方式和目的。从法条上讲,诈骗罪的成立,要具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我遇到过不少类似情况——当事人在一家看似正规的公司工作,自己只是普通员工,担任的职务也并不高。一旦公司卷入诈骗案件,员工有时会被牵连。但关键就在于:这个员工是否参与了虚构事实的行为,是否明知公司根本不会履行合同却仍对外承诺。

如果公司在宣传上确实有夸大甚至虚构成分,但后续真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只是中途出了问题导致没有按计划完成,这种情况往往不一定构成诈骗罪。反之,如果明知合同压根不会履行,甚至不存在履行的条件,却依然去招揽客户资金,那就很可能触碰刑法上的诈骗犯罪标准。

很多案件,就是卡在这个关键点上。行为的主观目的,是判定诈骗罪的分水岭。

从会见到判断,需要的工作

说到这里,家属往往会问:“那是不是当事人一定有机会无罪?”我会坦诚告诉他们——刑事辩护里,没有凭感觉判断案件的空间,一切都要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

在会见中,我会首先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角色、是否参与关键决策、是否知晓公司运作方式。随后,通过阅卷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 —— 比如合同文本、收付款记录、通讯记录等。这些细节里,有时藏着决定性的信息。

我办过一个案子,卷宗里不起眼的一封邮件,恰好证明当事人在签约时确实相信公司有履约能力,最后法院认定其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从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会见和阅卷的重要性——找到支持辩护的切入点,需要一个环扣一个地推进。

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辩护并不是去硬撑一个“无罪”的结论,而是细致分析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再用证据去支撑判断。不轻易下结论,是对案件负责,也是对当事人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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