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那头的声音很急:“叶律师,我家人那个案子,听说涉及几百个投资人,公安机关说证言没法一个一个去问,这会不会就直接把数额都算在他头上了?” 这类问题,在我十八年的刑辩生涯里,尤其是在办理涉众型经济案件时,几乎每周都会听到。当事人和家属最本能的恐惧,往往来自“人多势众”——当案件牵涉成百上千的被害人、集资参与人或下家时,他们担心自己会因为“法不责众”的反面,即“众责难逃”,而被一个笼统且巨大的数字所定性。
不要慌,法律允许“抽样”与“综合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种焦虑的来源。想象一下,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后台数据显示有上万条通话记录,分布在几十个省份;或者一个网络传销案,层级关系图复杂得像一棵巨树。要求侦查人员对每一个疑似被害人、每一个下线会员都做完笔录,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会严重拖累诉讼进程。所以,法律的回应并非僵化的“必须逐一收集”,而是务实的“可以综合认定”。我最早接触这类规定,是在办理一些涉及面很广的非法经营案件时,当时也困惑过,但仔细研读后发现,这其实是司法实践对信息化、规模化犯罪的一种适应性调整。从电信诈骗到医保骗保,从证券期货犯罪到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了一点: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取证时,可以依据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结合已取得的言词证据,来综合认定犯罪事实。这就像大海捞针,法律允许你通过分析海水成分、洋流方向和捞到的部分针,来合理推断针的总量和分布,而不必真的把每一根针都捞起来。
变通有边界,辩护的“主战场”在这里
但是,“可以变通”绝不等于“可以随意”。这恰恰是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深耕的“主战场”。这些规定都包含了严苛的前提和程序要求,而我们的核心工作,就是审查这些前提是否被严格遵守。第一个关键前提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什么叫客观条件?是证人确实遍布全国难以寻访,还是侦查机关为了图省事?我曾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虽然涉案会员众多,但核心的十几名骨干人员均在本市,完全具备逐一询问的条件,所谓“客观限制”并不成立,最终法庭对这部分存疑的数额未予认定。第二个关键是“综合认定”的基础必须扎实。它依赖的是那些“经查证属实的”客观证据。这里面的学问就大了: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被污染可能?审计报告的依据是否全面,计算方法是否科学?银行流水是否能与具体的犯罪行为一一对应,是否存在合法的民事往来被错误计入?每一起这样的案件,我们团队都会把审计报告、数据光盘翻来覆去地核对,经常能发现统计口径不一致、数据重复计算等问题。第三个容易被忽视的是程序要求,比如“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选取是否科学、随机?说明是否充分、合理?这都是可以着力推敲的辩点。说真的,当案卷里堆着几十本厚厚的流水账目时,检察官和法官也期待律师能提出有实质内容的质证意见,帮他们理清头绪。
所以,当当事人听到“证据太多无法逐一收集”时,不必陷入绝望。这既是司法机关面临的现实困境,也恰恰是法律赋予辩护空间的明确信号。它意味着案件的认定方式从“简单加总”进入了更复杂的“证据构建”阶段。律师的价值,就在于用专业和细致,去检验这座用“综合认定”方法构建起来的事实大厦,每一块砖石是否稳固,每一处接缝是否严密。法律的严谨性,正体现在这些对“变通”本身的严格限制之中。而我们的责任,就是确保这些限制不被逾越,在浩如烟海的案卷里,为当事人守住那一道公正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