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一个民营企业的财务主管来找我,说公司怀疑他“侵占了单位财物”。聊了几句我就发现,他最怕的不是坐牢,而是根本不清楚——公司说的“单位财物”到底指什么。这种困惑,在我这些年的办案经历里出现过太多次,尤其是在民营企业的职务侵占案中。
别把所有的“钱”都当成单位财物
很多人以为,凡是和公司有关的钱、利润,都算“单位财物”,其实并不是这么简单。法律意义上的“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确定的财产性收益。比如公司账户上的货款、企业持有的股份收益;但也有些看似和公司有关的利益,法律并不会认定为单位财物。
举个例子,有的销售人员会在交易中虚设一个自己控制的中间公司,通过低买高卖,把原本属于公司的利润差价转到这个公司,再进自己口袋。这种差价,是公司本来就能拿到的利润,属于“必然可得”的收益,因此侵占它很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但是,如果行为只是把客户介绍给别的正常经营公司,导致公司失去交易机会,并没有锁定任何确定利润,这种所谓的“预期利益”是“不确定”的,就不一定构成本罪。这是很多当事人和一些企业管理者都会混淆的地方。
换句话说,认定时得看利益是不是确定、现实可得,而不是只看有没有损失。
还要弄清楚受害的是哪个单位
在合作模式复杂、人员流动频繁的民营企业中,“本单位”的认定,有时候比财物本身还难。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害的是自己所在单位的财物,而不是合作方或关联公司的财物。
比如两个公司合资设了个生产车间,表面挂的名字是A公司分部,但设备和人员都属于B公司,这时要看行为人劳动关系的归属。如果销售经理属于B公司,他的行为损害的就是B公司利益,受害单位就是B,而不是A。
有时,关联公司之间会因为同一老板而混用人员、资金,但只要劳动关系和职务便利归属明确,就能判断犯罪的对象。这也是我在办案中坚持的“穿透式分析”——不要被名义上的合作、挂靠、发票抬头迷惑,要看实质上的关系和利益归属。
量刑不只是数额,民营企业更要考虑“实质平等”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经营环境、权利义务上有很大差别。如果简单把刑罚拉齐,容易让民营企业从业者在权利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承担与国企高管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未必公平。
我见过两个案子,涉案数额差不多,一个是国企厂长贪污,一个是民企负责人侵占,公司类型不同,判的刑期却在修法前差距明显——民企从业者刑期短很多。但修法之后,这种差距在缩小,甚至消失。对于很多竞争激烈、抗风险差的民营企业来说,这可能会打击骨干的积极性。
所以,在量刑上我会建议尽可能考虑企业性质、从业者承担的风险和权力大小,争取以罚金替代部分自由刑、申请缓刑,让刑罚起到警示作用的同时,不至于让企业元气大伤。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既可能是有形的货物,也可能是确定的收益;被害单位的认定要看劳动关系与利益归属;量刑更要结合民营企业的现实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搞清楚这些,不仅是应对案件的关键,也是避免误入风险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