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做刑事辩护这些年,我不止一次遇到过这样的咨询——当事人承认行过贿,但觉得“钱都退了,还能再追吗?”这种困惑,其实很多人都有。说实话,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并不复杂,但如果不了解细节,很容易在案件处理上吃亏。
表面退还不等于“算清”——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前年,有位张先生来找我,他在外省某市的一笔业务中通过给好处费获得了交易机会,后来被查处。他已经把送出去的财物退了,但检察机关还要求他退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起初他不理解,为什么退的钱比送的还多。
其实,这涉及到所谓“不正当利益”的概念。按照司法实践,行贿人因为行贿而获得的利润、额外收益,法律上也认为是不正当的收益,应予追缴。这个收益不是你账面上的“进账”,而是要扣掉合理的成本,比如经营中的税费、业务开支,剩下的净利润才是需要计算的数额。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行贿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经济上的好处,即便表面上财物已经退还。
明白这一点,当事人就会理解:退还的不只是原有的贿款,还包括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全部违规所得。这也是法庭判决中常见的逻辑。
被动还是主动——区分被索贿与行贿
刚才说的是数量上的问题,其实在定性上也常有争议。比如,有的案件中,受贿人主动提出要财物,行贿人也没有拒绝,甚至迎合了对方的喜好。这种情况下,如果行贿人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心理上的强制,一般不认定为“被索贿”,而是主动行贿。
这种认定意义很大。主动行贿和被索贿的法律后果差异明显,前者在量刑、是否从宽上都有区别。站在辩护角度,我会特别留意案件里有没有“强制”因素,因为这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之一。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时,会笼统地说“是他开口要的”,但细究案情,常常发现行为中存在迎合、主动安排的部分,这就需要提前在策略上有所安排。
配合调查的时机——主动交代的从宽空间
从办理经验来看,还有一个节点很重要,就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比如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某干部受贿案时,当事人如果能配合调查,承认自己曾向该干部行贿,这种情形往往会被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代,有机会适用从宽处理。
实务中,这个“主动”不仅仅是嘴上说,而是要形成书面的陈述或者供述,并配合提供证据。等案件进入立案或侦查阶段再说,就很难被认定为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也就是说,时间节点和态度,都会直接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
说了这么多,其实可以归结为一句话——行贿案件的风险和空间,既在于事实认定,也在于法律对收益、动机、时机的判断。如果在这些关键点上把握不准,很可能在量刑和财产处理上承担更重的负担。反过来说,如果提前做好准备、掌握这些逻辑,案件中就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