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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寻衅滋事罪的网络边界在哪里?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执业这些年,总有一些案子让我和团队反复琢磨。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们时,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或家里人)就是在网上说了几句话,转了个消息,怎么就涉嫌寻衅滋事罪了?”

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是一个法律正在努力适应的新课题:当我们的生活大半都搬到了网上,刑法的边界,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类涉及“公共秩序”的罪名,它的边界又该划在哪里?网络空间里的“秩序”,和我们过去理解的街头巷尾的秩序,是一回事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秩序”不能是个筐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严重扰乱网络空间正常运转的行为,当然需要法律规制。就像去年团队处理的一个案子,当事人王某因为转发了一则未经核实的行业消息,后来被广泛传播,引发了不小的舆论风波,他也被卷入了调查。家属心急如焚,觉得只是“随手一转”。

这个案子的问题出在哪?出在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对“秩序”的理解可能不在一个频道上。在实践中,有时“破坏网络秩序”会成为一个比较笼统的标签,似乎只要引发了网络上的不良影响甚至只是热议,就可以往这个“筐”里装。这会导致一个风险:刑法介入变得过于主动和宽泛,一些本应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的问题,被上升到了刑事层面。长此以往,“秩序”这个词会失去它具体的、可被法律精确评价的内涵,反而可能成为过度执法的借口。但这只是表面现象,真正的陷阱在于,我们该如何定义那个值得刑法保护的“网络秩序”?

真正的“网络秩序”到底是什么?

刚才提到的那个“标签化”陷阱,根源在于对“网络秩序”法益的理解模糊。根据学界的研究和我个人的办案体会,网络空间的“秩序”大致可以分两种,这有助于我们看清本质。

第一种,是行为通过网络媒介,最终实质性地影响了现实社会秩序。比如,编造并传播某地即将发生重大灾害的谣言,虽然起于网络,但直接引发了现实社会的恐慌和混乱,甚至导致公共资源被紧急调动应对。这时候,刑法处罚的依据,主要在于行为对现实世界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危害,网络只是工具。

第二种,则更复杂一些。有些行为可能没有直接引发线下的物理性混乱,但它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自身得以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础状态和条件。比如,有组织、大规模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开盒),导致网络空间戾气弥漫,人人自危,不敢发声,这种氛围本身就是对公共交流平台的摧毁。它危害的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客观实在性”的社会利益——我们赖以进行正常社会交往的数字环境。判断的关键在于,这种“秩序”是否有客观实在的社会基础,而不是单纯的道德反感或点击量高低。了解了这个原理,你可能会问:那在具体案件中,律师和法官又如何去分辨和证明呢?

给当事人的几点实在建议

说了这么多理论,归根结底,落到每一位具体的当事人身上,我觉得有几点是需要特别留意的。

第一,要有“前置法”意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涉及秩序犯罪,通常要看它是否首先违反了其他法律法规(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如果在前置法层面都难以认定违法,那么动用刑罚就需要极其审慎。辩护时,这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第二,警惕单纯的“点击量”入罪。司法解释有时会将点击、转发次数作为立案标准。但我们必须明白,数量只是参考,核心还是要看行为是否造成了实质的法益侵害。比如,一则信息被转发了上千次,但看过的多数人一笑了之,并未影响社会正常判断或引发混乱,其危害性就值得商榷。在辩护中,应当允许并提出反证。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一点,必须死死扣住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律都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办案机关不能因为出现了负面舆情,就弱化对“起哄闹事”、“明知是虚假信息”、“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核心要件的证明责任。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扎实的证据分析,去检验这些要件是否真的成立。

网络改变了社会,法律也在适应这种改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刑法的谦抑性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始终是底线。作为律师,我深信,厘清网络秩序的法益边界,不是为了给真正的犯罪行为开脱,恰恰是为了更精准地打击犯罪,同时保护每一位公民在数字时代不该被轻易侵犯的自由。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正因类似问题陷入困境,我的建议是:不要自己瞎猜,尽快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把事情的性质和可能的路径分析清楚,这才是应对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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