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位当事人的家属来所里,手里拿着一份起诉意见书,眉头紧锁。他问了我一个问题:“叶律师,案卷里说做了同步录像,但我们怎么才能看到?看不到,我怎么知道孩子在里面说了些什么,有没有被吓到?”这个问题,像一把钥匙,精准地打开了我今天想聊的这扇门——那份看似冰冷的技术记录背后,关乎的权利与温度。
不少当事人和家属,甚至一些年轻律师同行,都容易把同步录音录像看成一种“技术备份”,或者是侦查机关的内部文件。但说实话,根据我这些年办案的观察,它远不止于此。这份“全程记录仪”,从法律规定上讲,是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从辩护角度看,它更是审查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供述是否自愿的“试金石”。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早已明确了它的性质和地位。可问题在于,理想的规定和现实的落地之间,有时存在一道需要我们去争取才能跨越的鸿沟。
第一个误区:录像只是“重大案件”的事?
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讯问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这没错。但这就让很多可能判处几年、十几年有期徒刑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觉得,自己的案子“不配”有录像,或者即使有,也不重要。这是一个很深的误解。
我处理过一个外省某市的案子,当事人涉及的金额不小,刑期可能在三到十年之间。侦查阶段,讯问时确实没有依法进行同步录像。到了庭审,当事人当庭翻供,说笔录内容和当时说的不一样。这时,问题就来了:用什么来验证?公诉人会说笔录是当事人签字的,但当事人说当时压力大,没细看就签了。没有录像,这个“罗生门”几乎无解。最后,这份笔录的证明力自然大打折扣。这个案子让我感触很深,程序上的任何瑕疵,最终都可能成为事实认定上的巨大黑洞。所以,哪怕不是“重大案件”,讯问过程的规范与记录,同样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根基是否牢固。
更深的关键:为什么律师需要“复制”而不只是“看”?
好,假设录像随案移送到检察院了。下一个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律师往往只能“查阅”,也就是在检察院指定的地方、用他们的设备看,但不允许复制带走。很多司法机关的同志会认为,让你看了,质证权就保障了。但以我的实战经验看,这远远不够。
同步录像往往长达数小时,细节繁多。语气的停顿、神态的变化、笔录记载与当事人实际表述的细微出入,这些可能指向疲劳审讯、诱导性发问甚至更严重问题的点,都需要反复回放、仔细比对才能发现。律师在检察院的接待室,面对一台不能倒退、不能暂停(或限制操作)的机器,在规定时间内匆匆看一遍,这种“查阅”更像是走过场。真正的质证,需要时间,需要静下心来一帧一帧地分析。这就好比医生看病,不能只看一眼X光片就下结论,他需要把片子带回去仔细研究。
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有效辩护。录像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关键视听资料,如果不能复制,律师就无法进行深入、充分的庭前准备,所谓的质证权就容易流于形式。我常跟团队说,我们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扎实的依据,而依据就来自于对案卷材料,包括录像,反反复复的研读。
如果录像出了问题,法律后果是什么?
那么,面对应当录像而没有录、或者录像不完整、甚至经过剪辑的情况,法律上有什么应对方式呢?这才是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牙齿”。
程序法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公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如果被告人或辩护律师对讯问的合法性提出合理质疑,比如指出可能存在威胁、引诱等情况,而公诉机关拿不出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讯问过程合法,那么,由此得来的当事人供述,就可能被法庭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不是理论,这是实践中可以且应当运用的规则。
我曾代理过一个杭州的案子,当事人提出在第一次讯问时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我们依法申请调取该次讯问的同步录像。结果,公诉机关表示该段录像“因设备故障未能保存”。法庭最终没有采信那份在“故障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这个结果,并非我们律师的胜利,而是程序正义规则的必然体现。它倒逼着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必须更加规范,因为任何程序的疏漏,都可能直接导致关键证据的失效。
说到底,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守护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在守护办案程序本身的清白与公信力。它让一切发生在讯问室里的对话,都能经得起法律的审视和时间的检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之一,就是确保这份“检验报告”是完整、真实且可被有效审查的。这条路,需要我们对规则的坚持,也需要一点智慧和耐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