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小聪明”,还是刑事犯罪?
上周,有位朋友火急火燎地来咨询,说家里亲戚开货车跑运输,为了省点高速费,动了个“歪脑筋”,把家里小轿车的ETC设备装到了货车上,用了一段时间,现在被查到了,心里怕得不行。他反复问:“叶律师,这不就是贪便宜逃个费吗?补上钱不就行了,怎么还扯上犯罪了呢?”说实话,这种案子我们团队接触过不止一例。在很多当事人眼里,这只是钻了个空子的“小聪明”,但在法律的天平上,这枚硬币的另一面,可能就是刑事犯罪的沉重砝码。
自动收费系统,能被“骗”吗?
那位亲戚的困惑,核心在于他认为自己骗的是“机器”,不是“人”。这让我想起去年北方某城市判决的一个真实案例。一位王先生,也是货车司机,他通过中介违规办理了小型客车的ETC,装在自己的大货车上使用,累计逃缴了上万元通行费。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一下来,不仅当事人懵了,很多旁观者也觉得不可思议:骗电脑程序也算诈骗?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骗”。刑法上的诈骗,本质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在这个案子里,高速公路运营方就是被害人。他们设置了自动收费系统,这个系统就像一个不知疲倦的“收银员”,它的“认识”完全依赖于读取到的ETC信息。王先生把小车标签装在大车上,就是向这个系统“虚构”了“我是小车”的事实。系统信以为真,按照小车标准收了费,运营方因此少收的钱,就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所以,骗系统,就等于骗了系统背后的管理者。这和以前用假学生证买半价火车票被定诈骗罪的逻辑,是一脉相承的。
一万多块钱,怎么就立案了?
了解了行为性质,可能有人还会嘀咕:不就一万多块钱吗?数额又不大,怎么也够上刑事立案了?这里有个普遍的误区。根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几千元以上,就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王先生逃缴的通行费累计上万元,这个数额已经明确超过了起刑点。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行为被定性为诈骗,数额就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但绝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唯一门槛。行为的欺诈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样是法律考量的重点。
说回开头咨询的那位朋友。我告诉他,现在最紧要的不是纠结“为什么算犯罪”,而是要正视已经涉嫌犯罪的事实。好在类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像案例中的王先生一样,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并全额补缴费用,这些都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辩护时是极为有利的抓手。办案子有时候像解九连环,第一步永远是认清自己手里拿的到底是什么。把“占便宜”的心态,扭转到面对“法律责任”的轨道上,后面的每一步才能走得稳当。
很多看似“无伤大雅”的取巧行为,背后可能都藏着法律风险的獠牙。法律保护合法的财产权益,也同样会对非法的财产获取行为亮剑。不要因为金额看似不大,就低估了行为的严重性。一旦涉刑,留给个人和家庭去纠错、去挽回的时间和空间,远比想象中要紧迫和狭窄。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