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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虚开发票罪不起诉的关键变化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从“开了就犯罪”到“为了骗税才犯罪”:司法认识的转变

在杭州的办公室,我时常接到一些企业负责人焦急的咨询,核心问题常常是:“叶律师,我们公司之前确实虚开过一些发票用来抵税,这算不算犯罪?会不会被抓?”说实话,在早些年,这类案件的处理思路相对简单,司法机关一度倾向于“行为犯”的观点,也就是只要有虚开行为,就可能构罪。这让许多出于经营压力、想“省点税”的企业主承受了巨大的刑事风险。

但近十年来,法律界一直在努力纠正这一点。核心理念的转变在于: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只看行为,更要看目的。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点——行为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才能定罪。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只是为了平衡账目、虚增业绩或者所谓的“平账”,并没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案件的性质可能就完全不同。这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机。然而,问题真的解决了吗?实践中,新的困惑又产生了。

“骗税目的”的认定,关键可能不在于“抵”而在于“退”

刚才提到的目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遇到了一个技术性难题。当前的判断标准,很大程度上还是围绕着发票的“抵扣”功能打转。简单说,只要当事人用虚开的发票去抵扣了税款,就被普遍认为具有骗税目的,并直接导致了国家损失。这个逻辑听起来似乎很顺,但却可能过于笼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误判”。

这就好比一个人从水库里少交了水费,和从国家金库里骗走一笔钱,性质能一样吗?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就试图厘清这个界限。在那个案子里,某公司的负责人王总、李总,他们用虚开的发票抵扣了税款,但法院最终没有定虚开发票罪,而是定了逃税罪。核心理由在于,他们的公司本身就有真实的销售业务(产生了真实的销项税额),他们抵扣的数额并没有超出自己本该缴纳的税款总额。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逃税”,是让自己该交的钱变少,而不是从国库里“骗出”一笔本来不属于自己的钱。

这个判例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在我看来,它依然没有完全触及问题的核心。因为无论是当期抵扣,还是把多出来的进项税留到以后抵扣,本质上都还是在“应缴税款”的范围内腾挪。真正的“骗”,应该发生在另一个环节。

实务启发:辩护空间与风险防范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留抵退税。从2019年开始,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把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这部分“留抵”税额,直接申请退还给企业。请注意,这才是关键所在。

如果一个企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出大量的进项税额,导致账面出现留抵,然后以此为依据向税务局申请退税,成功将一笔钱从国库里退到了自己账上。那么,这才是典型意义上的“骗取国家税款”。这个行为模式,就和刑法里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样,性质是主动的“骗”,而不再是被动的“逃”。

说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给陷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一点清晰的思路。对于辩护而言,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什么?是否用于骗取留抵退税?如果只是用于抵扣,那么其真实的业务背景、销项税额情况就是辩护的着力点,争取在逃税罪的框架内解决,或者争取不起诉,空间会大得多。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风险防范的底线也更加明确:绝对不要试图利用虚开发票去申请退税,那将是把行政违法直接推向刑事犯罪深渊的一步。

法律的理解在不断深化,案件的转机也往往藏在细节与政策的变迁之中。面对复杂的涉税案件,精准定位行为性质,是找到出路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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