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接到一个电话,语气很急。一位当事人的家属说,家里那位因为生意上的事,被外地警方带走了,初步了解是涉嫌诈骗。家属告诉我一个关键细节:在警察上门之前,当事人因为心里不安,已经主动把一笔钱还给了对方。“叶律师,这笔还掉的钱,到最后还算他的犯罪数额吗?”这个问题,几乎是我在办理诈骗类案件时,被问到最高频的问题之一。它背后,往往关系到刑期的巨大差异。
立案前,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黄金自救期”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误以为,一旦做了错事,从那一刻起就“板上钉钉”了,做什么都晚了。其实不然。在诈骗类案件中,从行为发生到侦查机关正式刑事立案,中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这个阶段,我习惯称之为“黄金自救期”。
我经手过一个案子,几位股东合开了一家门诊,为了提高收入,在医保报销上动了些手脚。后来当地医保局介入调查,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调查期间,就主动向医保基金账户退还了几十万元。不久后,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一审时,法院并没有扣除这笔立案前退还的款项,导致认定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几位当事人刑期都很重。我们团队在二审介入后,重点辩护观点之一就是:立案前主动归还的金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这个观点最终被二审法院采纳,当事人的刑期也因此获得了大幅度的减轻。这个案子让我深刻体会到,在“立案”这个标志性事件发生前采取补救行动,法律上是留有空间的。
“案发前归还”规则:有依据,但也有误解
这个规则并非凭空而来。实际上,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反复明确过一个精神:计算诈骗犯罪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准。对于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这里的“案发”,在刑事诉讼的语境下,通常就是指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
为什么实践中还会有争议呢?我见过一些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钱骗到手,犯罪就已经既遂了,事后因为害怕被抓才还钱,并不能改变非法占有的性质。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可能忽略了法律评价的另一个重要维度:社会危害性的修复。当事人立案前主动还钱,最直接的效果是弥补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修复了被破坏的财产关系。法律惩罚犯罪,根本目的之一是保护法益。当损失被主动挽回了一部分,其社会危害性自然就降低了。如果还对已归还的部分进行惩罚,不仅让被害人“实际损失”与“法律认定损失”不符,也可能让当事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
所以,从专业角度看,支持扣减的观点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它不是在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对事后积极补救行为的一种理性评价。这就像骑自行车不小心撞了人,事后主动送医并承担全部医药费,和撞了人逃逸,在法律和责任上肯定是有区别的。
给当事人的几点务实建议
说了这么多,如果你或你的家人不幸遇到了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根据这些年的办案经验,我想分享几点务实的建议。
首先,心态上要清醒。意识到问题后,恐惧和逃避是本能,但解决不了问题。主动面对,积极寻求补救,是唯一正确的路径。其次,行动要迅速。如果确实存在经济往来上的纠纷,或者自身行为可能涉罪,在对方报案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前,尽最大努力协商、退款、取得谅解。这个时间窗口非常宝贵,留下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材料,都可能成为后续案件处理中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证据。
最后,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无论是接受调查还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时间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律师能帮助你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梳理对你有利的情节(比如立案前的退款行为),并指导你如何合法、有效地与办案机关沟通,将这些有利情节固定在案卷材料中。很多时候,一个关键的有利情节被忽视,不是因为不存在,而是因为不知道如何被法律所认可和呈现。
法律是严肃的,但也是有温度的。它惩治罪恶,也认可悔改与补救。在诈骗案件中,立案前主动归还的那一笔钱,不仅仅是一个数字的增减,更是当事人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的重要体现。抓住这个关键点,往往能为案件争取到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条路不容易走,但只要有清晰的认知和正确的应对,黑暗中总能看到转机的光亮。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