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翻看案例,看到一个挺有代表性的案子。一家公司,通过跨境电商卖眼镜,产品上印着“依视路”、“豪雅”这些大牌标识。表面看,他们有“海外品牌授权”,商品从海外保税仓发货,流程似乎很正规。但最后,公司被判了罚金,老板胡某也被判了三年多。一个看起来在“规矩”里运作的生意,怎么就踩了刑事红线?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跨境背景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那些事儿。
境外抢注的商标,在国内不算数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就是当事人胡某的抗辩:我在英国、新西兰合法注册了这些中文商标,然后授权给我自己的香港公司使用,怎么能说是假冒呢?
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时,一些当事人也抱有类似的困惑。他们认为,商标是“全球性”的,我在A国注册了,在B国自然也能用。但这恰恰是个常见的误区。商标保护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地域性原则”。简单说,你的商标权利只在注册的那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就像你在中国考的驾照,不能直接在日本开车一样。
在这个案子里,“依视路”、“豪雅”这些品牌,早就在我们国家合法注册了,受中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国外注册的中文商标,哪怕字母一模一样,也不受中国法律保护。他在中国境内,把这两个字印在眼镜上销售,本质上就是未经国内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使用了别人的注册商标。这个逻辑关系,是认定是否构成假冒的起点。商标无效,那他精心搭建的整个商业模式,又该如何看待呢?
跨境“洗白”的套路,掩盖不了假冒的本质
看懂了上面一点,我们再来拆解胡某的整个操作。他不仅仅是在国外注册了商标,他还设计了一套复杂的流程:在香港设立一个没有实际办公地的空壳公司,用这个公司去接受所谓的“海外授权”,然后把国内生产的眼镜先寄到香港,再虚报成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原产地,报关进入国内保税仓,最后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以“海外旗舰店”的名义卖回给国内消费者。
这一连串动作,像是一套组合拳,目的就是给假冒商品披上一件“合法跨境贸易”的外衣。用判决书里的话说,这是在为假冒行为制造“合法化”伪装。我和团队讨论这类案件时经常说,剥开这些层层包裹的运营模式、合同文书和物流单证,看它的内核:产品是不是在国内生产的?上面贴的标识是不是别人的注册商标?销售市场是不是最终面向国内消费者?如果答案都是“是”,那么无论中间绕了多少个弯,其未经许可、搭便车、误导消费者的本质并没有改变。
法院在说理时也特别指出,当事人明知这些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仍然去境外抢注相同的中文商标,主观上就是为了攀附品牌商誉,具有明显的假冒故意。模式再精巧,也改变不了行为的违法性质。那么,行为被认定犯罪后,当事人和家属最关心的下一个问题就来了:金额怎么算?刑期怎么定?
违法所得怎么算?退货的钱能扣吗?
这是本案另一个焦点,也是实践中当事人常有的疑问。胡某的公司销售金额近五十万元,但期间有消费者退货,退货款将近七万元。他在上诉时就提出,这退货的钱,应该从违法所得里扣掉。
这个主张听起来似乎有道理,我都退钱了,怎么还能算我赚的呢?但法律上的“违法所得”计算,有它特定的规则。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说,“违法所得”是指卖了侵权产品后,拿到手的全部违法收入,扣掉原材料或者产品进货成本之后的部分。请注意,这里允许扣除的,是“成本”,而不是你事后因为各种原因(比如质量纠纷、消费者反悔)的“退款”。
为什么这么规定?从法律上讲,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你把假货销售出去的那一刻,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了,违法所得数额在那一刻就基本确定了。事后消费者因为产品是假货而维权退货,这是民事纠纷的解决,并不影响之前刑事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犯罪数额的锁定。这七万元的退货,是销售行为完成后产生的民事返还,它与生产这批眼镜的“购进价款”是两码事,所以法院没有支持扣除。
最终,扣掉成本后的违法所得被认定为四十五万余元。这个数额,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标准,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档次,量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也是为什么胡某被判了三年八个月。可见,在知识产权犯罪里,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每一个计算环节都至关重要。
复盘这个案子,我想说的是,在商业活动中,试图通过境外操作、架构设计来规避国内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这种“走钢丝”的行为极其危险。商标的地域性是铁律,以假充真的本质也不会因为渠道的变化而改变。一旦涉嫌,涉案金额的认定几乎没有模糊空间。对于企业和经营者,尊重知识产权是底线;对于已经身陷其中的当事人和家属,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从行为定性、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多个维度,寻找可能的辩护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