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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团队:职务侵占罪中“擅自维权截留赔偿款”的定性关键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次举报

去年,我在杭州接待了一位企业法务出身的当事人。他看上去很镇定,但说话时明显带着不安:“叶律师,我只是替公司打官司、维权,最后公司也没损失,为啥说我构成职务侵占?”

类似的困惑,我听过不止一次。尤其是那些“掌管公司法务”的总监、经理级人员,他们在维权中自认为是在“代表公司行权”,但一旦把和解款、赔偿款放入了自己控制的账户,法律就会有完全不同的评价。

前不久上海审结的王某甲职务侵占案,正是典型案例。这个案子值得好好聊聊。

表面上是“维权”,实质上是“侵占”

从外部看,王某甲做的事情似乎是正当的:他作为公司法政部门负责人,对侵犯公司著作权的企业发起诉讼、报警、要求赔偿。程序上没什么问题。但真正的问题在于,他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也没有把后续的赔偿款交回公司账上。

赔偿款去哪儿了?他和几个同伙通过“指定账户”收取后私自据为己有。金额不小,累计达到几千万元的级别。法官的判断很清晰——这种行为虽然打着“维权”的旗号,但侵占的对象仍然是公司财物,就是典型的职务侵占。

很多管理层人员误以为:公司不知情,那笔钱就不算公司财物。但事实恰恰相反。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的“财物”不仅仅是现有资产,也包括应收账款、赔偿款、和解款等未来收入。只要赔偿的对象是公司,那么这笔钱就属于公司。

所以,这种行为的“罪点”不是有没有执行维权,而是钱的流向是谁控制。如果人为地改变了资金的归属,那就触碰了刑事的底线。

“职务便利”这一环,是罪名成立的关键

刚才提到的钱款归属问题,决定了财物的性质;而让犯罪成立的另一个条件,是“职务上的便利”。这四个字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务中非常关键。

王某甲之所以能代表公司发函、盖章、报案,并且让侵权企业愿意支付数额不小的赔偿款,不是因为个人能力,而是因为他在公司内部的职权。这种权限来源于职务安排,是公司授予的信任。刑法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就包括这些由职位、管理权限和业务分工带来的条件。

换句话说,如果他不是公司的法政负责人,而只是普通员工,根本不可能完成这一系列动作。正因为拥有这样的便利,他才有机会完成侵占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逻辑十分严密。

我常说,职务侵占案里最值得警惕的,就是“便利”二字。它不像贪污那样明显,也不是盗窃那样有暴力或秘密窃取的过程,而是披着合法外衣的缓慢侵蚀。

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与个人警示

说了这么多,不妨落到现实操作上。对于企业管理层,尤其是法务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是授权管理。任何外部维权行动都要有书面授权、内部备案、款项入账,这三步缺一不可。

对于个人从业者,也要明白:维权过程中形成的赔偿款,不论你是否亲自谈判、是否主导沟通,只要对象是公司权利,那就应该进入公司账户。私自控制资金,无论动机如何,法律上都可能被认定为侵占行为。

我记得那位企业法务离开事务所前,轻叹了一句:“原以为是帮公司出力,却成了侵占。”这话让我印象深刻。法律的边界,有时候只差一纸授权或一笔过账,那就是决定自由与刑罚的界线。

从王某甲案可以看到,法院并没有因为“行为目的与公司利益似乎一致”而从轻或免罪,而是直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那些还在职务中承担维权、合同结算工作的朋友,这是个重要警示。

归根结底,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信任的背叛”。企业信任员工,赋予权力;员工利用权力,把信任转化为个人利益,法律就必须介入。理解这一点,对公司治理,也对个人自守,都是最好的预防。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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