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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关键差别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次举报

前几天在事务所里,我们刚讨论完一个涉及企业贷款的刑事案件。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案子是在我执业的第五年,那时候我几乎被各种“金融”概念绕晕——后来才发现,很多企业老板关心的并不是贷款怎么还,而是贷款能不能批、批下来了算不算涉嫌骗取贷款。这个问题,在经济压力大、贷款难的时期尤为常见。

银行“帮忙”与企业的贷款风险

很多企业老板经营多年,与银行客户经理、分行人员都有一定的交情。平时熟悉了贷款流程,也会听到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比如如何调整财务报表、怎样提高综合评分,让授信额度更高。银行内部有时也会因为业绩需要而对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尤其在业绩开门红或竞争压力大的时候,更愿意将对公贷款额度批出去。

这种“帮忙”看似无伤大雅,但法律视角并不会因为关系熟就改变规定。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都可能涉及提供虚假材料的问题。虚假材料,一旦触及“骗取贷款”的构成要件——比如明知资料不真实仍用于申请贷款——风险就已经出现。更重要的是,银行配合并不等于免责,企业负责人在刑事责任上依旧要独立承担。

这也是我在办案过程中经常看到的情况:当经济环境困难时,银行收紧贷款,企业走中介、包装材料的比例会增加,而这部分恰恰是法律红线。

应收账款质押:正常融资还是贷款诈骗?

刚才说到虚假材料,很多案件的焦点在于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贷款担保,这在商业融资里是常规手段。但如果应收账款本身是虚假的——例如与关联企业虚构交易、制造债权债务关系——那就直接触犯骗取贷款罪的核心。

我曾办理过一个案子,企业与另一家长期合作的公司互相欠款,表面看有真实债权。但在贷款申请时,他们人为夸大应收账款金额,并质押给银行。最终银行发现部分应收并不存在,从商业纠纷瞬间升级成刑事案件。

从刑事辩护角度,区分“经营失误”与“故意诈骗”,关键看当事人在申请贷款时是否明知材料虚假、且虚假部分足以影响贷款审批结果。这一点,很多企业老板容易忽视。

在法律灰色地带如何自保

办理这类案件,我通常会提醒当事人:企业是法人,老板承担的是出资范围内的风险;但一旦涉及贷款中提供了担保、抵押,或签署了保证合同,责任就可能延伸到个人。如果提交给银行的资料中有虚假成分,无论比例大小,都要警惕它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证明文件”。

现实中,银行审批有时并不严格,甚至默认使用行业惯例包装数据。但刑事责任并不会因为审批宽松就消失。一旦贷款无法偿还,追查材料虚假的过程非常快,银行记录和合同文件会第一时间成为侦查机关的证据来源。

所以,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应做到:一、确保财务数据和交易信息真实,有疑问的项目宁可不写;二、应收账款质押必须与实际业务一致;三、避免依赖“关系”去获取违规操作的机会,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辩护难度会非常大。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差别在于:前者是通过虚假资料获取贷款,但通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后者则是申请贷款时就已经打算不归还。这在司法认定上是核心分野。但无论是哪一种,虚假材料都是高风险区,企业老板如果不想陷入刑事困境,就必须在申请流程中坚守真实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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