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宁波做药品回收生意的朋友,或者家里有亲戚在做这行的,最近可能都遇到了麻烦。一个看起来只是“收药卖药”的生意,怎么突然就和“诈骗”挂上了钩?当事人被带走时,往往一头雾水:我就是低价收点药,再转手卖出去,赚个差价,怎么就诈骗了?更让他们心惊的是,一旦被认定为诈骗,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刑期起步就是十年。这中间的落差,就像从平地一脚踏空,掉进了深谷。
第一个误区:收了医保药,就等于诈骗?
我见过不少案子,当事人就是个中间商,从一些手里有剩余医保药的人那里收购药品,再转卖给下游的药房或诊所。他可能连医保卡长什么样都没仔细看过,更别提去设计什么套取医保资金的骗局了。但在办案初期,这类行为很容易被“打包”进整个医保资金流失的链条里,被简单地定性为诈骗罪的共犯。
这里面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性质”。诈骗罪的核心是“骗”,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目的是直接从医保基金里“骗”出钱来。比如,用假病历、假身份去开药套现。而很多收药人做的事,更像是在别人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可能是非法的)获取了药品之后,再去收购这些药品。他的目的不是去“骗”医保的钱,而是低价“买”这些已经流出来的药,再“卖”出去赚差价。从法律逻辑上看,这更像是在处理别人犯罪后得来的“东西”。
所以,一上来就给所有收药人都扣上“诈骗”的帽子,是值得商榷的。但这只是辩护的起点,真正的战场,在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或者说,如何把当事人从这个“诈骗”的大锅里捞出来。
第二个关键:你是“设计骗局”的,还是“跟着赚钱”的?
这就涉及到对证据的“分角色”深度分析了。一个完整的医保资金诈骗链条可能很长,有人负责组织、策划(比如联系持卡人虚开药品),有人负责具体操作(比如用卡开药),有人负责收药销赃。检察官容易把链条上所有人都视为诈骗共犯,但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要把当事人在这个链条中的具体角色、作用、主观明知程度给清晰地剥离出来。
如果当事人只是链条末端的收药人,他没有参与前期的骗保策划,对上游如何具体套取医保资金的过程并不完全知情,或者只是概括性地知道这些药“来路不正”,那么他的行为就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特征。他掩饰、隐瞒的,是上游诈骗犯罪所获得的药品这个“所得”。
这两个罪名,量刑天差地别。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请注意,三年以下这个区间,就为争取缓刑创造了巨大的可能性。从起步十年到三年以下且有缓刑机会,这中间的辩护空间,就是律师价值的核心体现。
辩护的路径:把“诈骗共犯”辩成“掩隐”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在宁波这类医保药案件中,一个有效的辩护策略,往往就是致力于实现罪名性质的变更:从量刑极重的诈骗罪,变更为量刑相对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要实现这一点,不能空谈法理,必须紧扣在案证据:
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他是否清晰地供述自己只负责收药,不参与开药?他对上游行为的认知程度到底有多深?
上下家的证言与资金往来:能否证明当事人的资金支付对象和药品来源,与前端具体的诈骗实行犯是分离的?
客观行为证据:当事人是否有伪造病历、医保卡等用于诈骗的工具?他的通讯记录、聊天内容是否能反映其主观目的是“骗保”还是“牟利”?
通过细致梳理这些证据,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逻辑:当事人处于诈骗链条的末端,其行为切断或稀释了与前端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故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妨害司法秩序(帮上游处理赃物),而非直接侵害医保基金财产权。这套逻辑如果能够被法庭采纳,罪名的变更就水到渠成,刑期自然也大幅降低,争取缓刑也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面对这类案件,家属和当事人不必过早绝望。看似铁板一块的“诈骗”指控,其中往往存在着可辩的法律空间。问题的核心不在于行为是否违法(收购来源不明的医保药当然违法),而在于对行为精准、合理的法律定性。找准了这个突破口,从十年有期徒刑的阴影下,争取到一个相对轻缓甚至缓刑的结果,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需要专业、耐心以及对证据抽丝剥茧的功夫。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