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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同样的走私罪,要“数罪并罚”?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有些人被扣进海关办案区时,第一反应是——“我就做了一件事,怎么会同时背好几个刑期?”

一个行为,怎么会变成“多个罪”?

我遇到过这样的当事人:在做生意时,既用公司名义低报价格、虚开发票帮公司省关税;又另外自己单干,把部分货用个人操作低价报关,把好处揣进自己的口袋。表面看起来,是同一个行业、同样的手法。可在法律眼里,这已经是两类不同的犯罪主体——一个是单位,一个是个人。

为什么会这样划分?因为刑法并不是只看“行为”,还要看背后的“意志”和“利益归属”。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的是整个公司的意志;个人犯罪,则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体现的是个人意志。主体不同,犯罪构成就不同,所以不是“一个罪”而是“数罪”。

你看,这也是这起南京走私冻品案判决的核心——有的事实认定为乙公司走私,有的认定为张某个人走私,两者需要分别定罪量刑,再按刑法第69条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即便罪名一样,只要构成不同,还是得算两笔账。

数罪并罚的逻辑,不止是法律文字

想象一下,你在账本上有两笔“进账”,一笔公司收入,一笔个人存款。虽然都叫“钱”,但来源不同、用途不同,查账时必须分开算。法律在处理数罪并罚时也是类似的思路——先分别定罪量刑,再换算成一个总刑期去执行,因为这是对罪数的尊重。

这让很多人觉得“刑罚被叠加”,其实是法律在确保每一项犯罪都被审查和量刑。尤其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刑法第15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与单位的定罪标准不同——个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某个起点才构成犯罪,单位的标准则更高,这也是为什么案件事实一定要拆分清楚。

在南京的这个案例里,有人是公司主管,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有人同时参与个人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法院判的时候,根据每个“角色”的行为性质,单独确定刑期,再合并执行。

面对数罪并罚,怎么应对?

一个当事人曾紧张地问我:“叶律师,我是不是一下就没希望了?”其实不必这么绝望。数罪并罚不等于无限叠加,“合并执行”是有法律上限的。《刑法》第69条对合并执行刑的期限和幅度有明确规定,而且案件事实中如果存在自首、立功、退赃、悔罪等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南京这个案子里,张某因为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法院在合并执行时对其作了从轻处理;高某因为自首,也比原判刑期有所优化。这就是为什么在被羁押后,及时提供有效线索、配合调查、尽早退赃,都是非常现实的辩护方向。

所以,当你面对“同一罪名却数罪并罚”的情况,首先要搞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其次要在合法的范围内争取从轻、减轻的情节。记住一点——案子越复杂,程序越要走得稳,态度要掌握好。

归根结底,数罪并罚不是为了惩罚得更狠,而是法律在精确区分你的每一段行为,并分别作出评价。清楚这个逻辑,你就不会在判决书里一头雾水,也能和律师一起更有针对性地做辩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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