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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控集资诈骗,罪名真的没法改了吗?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叶律师,他就是个打工的,怎么就成了诈骗犯?”这是我最近接待一位家属时,她流着泪反复说的一句话。这种焦急和不解,我执业十八年来,见过太多次,也完全能够理解。

第一个关键:他是“局内人”,还是“工具人”?

我们先来想象一台构造非常复杂的机器。有个人负责设计图纸,并最终拿走了机器生产出来的所有利润,他是老板。而另一个人呢,他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每天盯着一个仪表盘,一旦指针到了红色区域,就去按一个按钮,防止机器过热。现在,这台机器被发现一直在违法生产。那么,那个只负责按按钮的人,他的责任和设计图纸的老板,能一样吗?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弄清楚的第一个核心问题——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很多人一听到“集资诈骗”,就立刻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个罪名划上了等号。其实,它们之间有一道至关重要的分水岭,那就是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简单说,就是他从一开始就是冲着把钱骗到手、占为己有去的,还是只是违规吸收了资金,但本意上没有想永久霸占。


在我最近处理的一个案件里,当事人是公司的风控主管。家属找到我们时,他已经被定性为集资诈骗。我们介入后,通过阅卷和会见,把他的工作细节一点点地剥离出来。我们发现,他既不是老板,也不是财务,更碰不到核心的项目操作。他的岗位职责,就像那个“按按钮”的人,甚至在他的工作记录里,我们还发现了他提醒客户要理性投资的聊天内容。这些细节拼凑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我们向办案机关清晰地论证: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始终在“风险控制”这个框架内,我们又怎么能主观地认定,他有非法占有那笔相当可观的金额的故意呢?他更像一个被蒙蔽的“工具人”,而非知情的“局内人”。

第二个关键:别只低头看卷宗,要抬头看“同案”

有一次和检察官沟通,我详细陈述完所有能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后,最后只提了一个问题。我问:“一个职责是监督风险的人,他的主观心态怎么会是想把钱占为己有呢?”对方听完后,沉默了十几秒。


这个问题之所以有分量,不仅仅是出于逻辑推演,更是因为我们手里有充分的准备。在接触案件后,我们团队通过大量的检索,发现全国有多起类似案件,被告人有着几乎相同的岗位、相似的情节。而在那些判决里,对于风控主管这个角色,最终的定性无一例外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这一点,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关起门来,被动地等待审判。它要求我们不仅要低头研究卷宗里的每一个字,更要抬头去看看,在相似的情况下,其他的法院是怎么判的。当我们把这些案例呈现给检察官时,就不是我们律师单方面的观点了,而是把一个有参考价值的、客观的司法实践标准摆在了桌面上。这让我们的辩护意见,从“请求”变成了有理有据的“建议”。


最终,那个案件的定性,在检察院阶段成功地从集资诈骗罪,变更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也被认定为从犯。我们为他争取到了三年的量刑建议,考虑到涉案的金额,这个结果来之不易。后来在法院阶段,我们继续努力,最终判决下来,是缓刑。


今天分享这个亲办的案子,是想告诉每一位正处在困境中的家属: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给出的那个罪名,并不是最终的判决书。它只是一个开始,一个有待我们去审视、去辩护、去努力改变的起点。不要因为最初那个看起来很重的罪名就吓倒自己,更不要放弃希望。积极地去寻找专业的人,用正确的方法去沟通,很多案件,都还有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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