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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到底是惩罚的理由,还是预防的工具?

作者:叶斌律师时间:2025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他做错了事,该不该被判刑?”这是当事人家属最常跟我说的一句话。但他们很少想到,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其背后,隐藏着刑法理论的深水区——罪责到底是什么。

罪责的本质困惑:不是哲学辩论,而是法律落点

我见过一个年轻人,因为精神疾病在某次发病时伤害了他人。家属的第一反应是问:“可他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有罪责?”

这其实直击了罪责的核心——到底是基于行为人的内心选择来评判罪责,还是看社会对该行为的反应?刑法理论界有一种“功能罪责论”,它的思路是:既然意志自由证明不了,那就别陷在这道哲学题里了,直接看刑罚能否起到‘预防作用’。如果刑罚能让社会更安全,那就有罪责;反之,就没有。

这样的理论,听起来很务实。但问题是,它把“为什么惩罚”变成了“惩罚能不能带来好处”,而忽略了一个关键信息——为什么这个人应当承受刑罚。拿精神病人的例子来说,处罚他可能对公众有威慑,但对他本人是否正当,就变得模糊了。这就是功能罪责论最大的问题:它可能会把人当成纯粹的工具,只为了达到社会的预防效果。

预防目的的逻辑陷阱:好处与正当性是两码事

我曾代理过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当事人律师团队很快提出:“判刑对他没有意义,他不会再犯。这是不是能不判?”这是在诉求‘没有预防必要’,但如果罪责完全以预防为衡量标准,还会出现别的风险——比如,某些行为只要有助于公众信心,就可能被处罚,即使行为人本身无责。

理论上,这叫“工具化风险”。刑罚变成了社会长效机制的调校按钮,而被处罚者的个人境遇、能力和心理状态都可能被忽略。更极端的可能是——如果掩盖事实能同样产生‘稳定社会’的效果,比如找个替代的人判刑,那在这种逻辑里也有可能被合理化。这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刑法首先是约束国家权力的,不是任意的功能实验。

未来方向:保留罪责原则,但要补课

那有没有比功能罪责论更好的出路?我认为,有,而且离我们并不远。刑法界一直有一个“规范罪责论”,它强调行为人有能力遵守法律却不遵守,就有罪责。但它的缺点是,只停留在形式上,没有解释为什么要遵守、为什么违背就该受罚。

近年的一些研究,开始探讨“实质罪责”——从尊重正当的法律秩序出发,如果行为人破坏了全体公民共同认可的规范,就有罪责。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刑罚才有资格落到某个人身上。另外,还有学者提出“刑罚接受义务”,让罪责不仅关乎行为是否可责,也关乎行为人是否有公平机会避免这份刑罚。这样,判刑就不仅是社会需要,更是个人可以承受的正当结果。

所以,面对功能罪责论带来的诱惑,刑法教义学真正该做的,是补齐规范罪责的短板——深入研究实质罪责、刑罚接受义务,并在量刑阶段考虑预防功能,而不是用预防来取代罪责原则。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约束力,也能避免让刑法沦为追求社会效益的工具。

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理解这点很重要:罪责不是抽象的学术词,它直接决定着一个人是否该被惩罚。它的合理性,不只是看惩罚能不能带来好处,更要看这个人为什么应该承受惩罚。这才是我们在刑辩道路上最需要守住的底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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