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你接到一个电话——公司员工涉嫌违法被带走调查。你心里咯噔一下:“这是他个人行为吧?公司不会担责吧?”但法律的逻辑从不讲情面。
单位犯罪≠老板免责
老李是某外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为了降低成本,安排员工通过虚假报关的方式逃避关税。后来事情败露,员工被抓,老李却辩称“只是听从领导安排”。法院没有采信他的说法,最终认定他作为直接责任人,和公司一起承担了刑事责任。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与个人私利驱动的行为如何区分?单位是否要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只有在单位依法成立、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才构成单位犯罪。否则,即使打着单位旗号,也可能是个人犯罪。
实务中,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挂个“公司”的牌子,就能把责任推给单位。但如果你是为了干违法犯罪的事专门成立公司(比如皮包公司),或者公司成立后主要就是干违法犯罪的事儿,那就算披着单位的外衣,本质仍是个人犯罪。
公章不是护身符
小王是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主管。他在一次业务中,未经公司批准,私自加盖公司公章,伪造合同骗取客户货款。事后公司发现异常,但小王却说:“我是在履行职务。”结果呢?法院认定小王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公司并未因此承担责任。
所以,我们才反复强调:单位犯罪的关键在于“单位意志”,而不是“盖章”或“授权书”。如果决策过程没有留下会议记录、签字文件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争议,极易被认定为个人行为。
另外,如果违法所得全部进了个人腰包,而单位没捞着好处,那就更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比如张某案中,他虽然以甲公司名义走私,但又私下用乙公司、丙公司的名义走私,税款全进了自己的腰包,最终被判数罪并罚。
合规经营才是根本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守住法律底线、完善内控机制,才是基业长青的根本保障。大额交易、报关报税等重要业务,一定要有会议记录、审批流程,留下“集体意志”的证据。别把私利包装成公事,比如用公司名义签合同,但钱全转到自己账户?法律一眼就能看穿,可能构成个人犯罪。
如果你是单位负责人,单位犯罪了你可能也要担责,如果自己还私下干同样的坏事,数罪并罚在等着。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分,本质上是在问:“谁在干坏事?为谁干坏事?”法律既不会让单位为个人的私利“背黑锅”,也不会放过借单位名义谋私利的“小聪明”。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你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