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律师,他当时是主动交代了好多他们不知道的事,我们以为这肯定是立功赎罪的好表现。可为什么现在,对方又说早就掌握了,不认这个自首了?”家属的电话打来,声音里满是疲惫和不解。这种“出尔反尔”的说法,是许多当事人和家属在辩护过程中,最感无力和焦虑的时刻之一。
第一份记录和两年后的“补丁”,哪个更可信?
我们先来想象一个场景。小区里发生了一起不大不小的剐蹭,保安小张第一时间到场,用执法记录仪拍下了现场,并做了一份简单的现场记录,写明“白车全责”。一年后,白车车主为了保险理赔,找到保安队,要求出具一份新“情况说明”,这份说明里却写着“双方均有责任”。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更相信哪一份?我想,答案不言而喻。那份第一时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只是单纯记录事实的,往往最接近真相。
你看,这其实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两份“打架”的官方说明。第一份,往往是当事人刚到案时形成的《到案经过》,里面会客观记录当时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什么线索。比如,他们可能只掌握了关于一笔不小数目的受贿线索。而当事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另一笔更为可观的款项所涉及的行贿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这份《到案经过》,就是那份最早的“现场记录”,它的价值在于原始性和客观性。
然而,时隔近两年,当我们依据这份原始记录,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情节时,一份全新的《犯罪事实情况说明》有时会突然出现。这份“补丁”式的说明,会完全推翻之前的说法,声称当初早已掌握全部犯罪事实。这种操作的目的性非常强,就是为了阻断当事人获得法定从宽处罚的机会。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这种事后的、带有强烈对抗目的的“补丁”,其证明力远低于那份原始的、客观的“现场记录”。
当证据自己“打架”时,法律该保护谁?
那么,当两份同样盖着公章的文件,说的却是截然相反的话,法庭该怎么办?是各打五十大板,还是干脆忽略这个争议?都不是。这里,就体现出刑事诉讼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个保护普通人的原则——“存疑时,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这听起来有点专业,但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公诉方既是运动员,又是举证员。他们要指控一个人有罪,就必须拿出确实、充分、没有矛盾的证据来。如果他们自己拿出的证据,前后矛盾,自己都无法解释清楚,就等于他们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任务。这份“怀疑”的利益,就应该归于被告人。这不仅仅是针对最终的是否有罪,同样适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比如自首。
所以,当那份原始的《到案经过》说办案机关“未掌握”,而两年后的“补丁”文件说“已掌握”时,一个巨大的问号就产生了。他们到底是什么时候掌握的?通过什么途径掌握的?为什么没有相应的初核报告或者线索登记表来佐证?如果这些都说不清楚,仅仅靠一份事后为了反驳辩护观点而制作的、孤零零的说明,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查证事实的责任,变相地推给了被告人,这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信那份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始证据。
我们争的不仅是自首,更是程序的尊严
我知道,对于身处困境的你来说,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判轻一点。争取自首,就是为了这个最朴素的目标。但作为法律人,我们看得更深一层。我们与检方在法庭上反复争论两份“说明”的效力,表面上是在争一个量刑情节,实际上,我们是在捍卫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如果办案机关可以根据诉讼的需要在两年后随意出具一份说明,去推翻自己当初的原始记录,那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就可能失去意义。任何人在坦白后,都可能面临一个“不好意思,我们其实早就知道了”的事后声明。这会严重打击那些真心悔罪、愿意相信法律并主动坦白的人。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所以,请你理解,当我们在法庭上“斤斤计较”这些看似细枝末节的程序问题时,我们不是在玩文字游戏。我们是在为你,为每一个走进法庭的人,守住那道程序正义的底线。因为我们深信,一个可靠的、不被随意更改的程序,才是保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最坚实的盾牌。而守住它,就是守住了最终获得一个公正结果的希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