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接到过陌生电话,对方声称有投资理财的好项目,或者在浏览网页时,弹出各种看似诱人的广告链接?这些背后,可能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引流行为。
引流行为的类型
先来说说引流行为都有哪些类型。比如,搭建影视网站引流,犯罪分子在网站上传盗版影视资源,吸引网民点击,再通过广告引诱网民进入诈骗平台。还有利用文字信息平台引流,犯罪分子虚构投资理财经验,发布文章吸引网民,引导他们添加诈骗账号。此外,假借直播平台引流和设立网络通讯群组引流也是常见的手段。
这些引流行为看似普通,却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大量潜在目标。引流者通过各种手段,将网民引入诈骗分子的“圈套”,为诈骗行为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刑法适用的困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引流行为的刑法适用却面临诸多困境。首先是构罪与否标准难定。引流行为与中立的帮助行为容易混淆,如何区分二者是一大难题。一方面,需要认定引流者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实施犯罪的故意;另一方面,需要认定引流行为客观上是否推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进行。
其次,主观明知证明难解。引流者大多通过招聘广告等方式入伙,很难知晓上游人员实施的具体犯罪。即便引流者认识到引流行为具有违法性,也会辩解只是受雇转发消息、推广宣传等,不知道上游人员在从事诈骗犯罪。加之引流者案发后毁灭证据、客观证据较少等原因,导致诈骗分子与引流者犯意联络的证据较难固定。
最后,罪名认定界限难明。引流行为的罪名适用集中于电信网络诈骗类罪名,但存在共同犯罪和独立成罪的区分难点。要认定引流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需要证明引流者与上游诈骗分子具有共谋,以及引流者的行为在客观上促成诈骗犯罪,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与引流者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适用的路径
面对这些困境,我们该如何应对呢?首先,要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以时空接续性确立“实质参与”标准,如果引流行为与实施诈骗的平台或软件在时空发生的距离上相近,引流行为已经牢固地成为诈骗行为的关键一环,那么此种引流行为就是在为诈骗提供配合,共同组成诈骗行为。同时,以倾向性认识确立“非中立性”标准,引流者对其工作可能会造成被害人经济利益受损产生倾向性认知,足以表明其主观上认可并放任达成犯罪结果,具有倾向性,故而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其次,要厘清主观证明的思路。一方面应对“明知”采取扩张解释,包括明确知道、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另一方面要树立客观证据优先的证明思路,优先利用客观证据,如引流者与上家的聊天记录、开展引流的时间长度、引流平台内引流者的发言等,推定引流者确实认识到对方实施的行为性质。
最后,要廓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是否共谋”区分诈骗罪共犯和非实行犯独立化罪名,如果双方在初步接触时就已经明确要为诈骗提供引流,或引流者明知上家在实施诈骗仍提供引流,则可以推断引流者与上游诈骗分子形成“诈骗的共谋”,应按照诈骗罪认定。此外,以“特殊优于一般”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优先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总之,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引流行为虽然复杂多样,但只要我们明确标准、厘清思路、廓清界限,就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